关于对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鸿珍公开谴责和限制账户交易的决定
2009年04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查,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股份”)股东王鸿珍在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3月22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南化股份1052200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0.45%;2009年3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南化股份20200000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8.59%。为此,2008年6月6日至2009年3月23日期间累计减持南化股份21252200股,占南化股份总股本的9.04%。王鸿珍在减持南化股份的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法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第11.9.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第6.1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且王鸿珍在2008年7月曾因短线交易股票的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予以书面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交易规则》第6.5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对南化股份股东王鸿珍予以公开谴责。
二、对南化股份股东王鸿珍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限制其账户自2009年4月7日至7月6日买入和卖出“南化股份”股票。
如王鸿珍对上述第二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项决定的执行。如继续违规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