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壳上市、并购重组、资产注入,这些牵动投资者神经的敏感话题,孕育了证券市场中一个又一个的财富故事。在投资者保持高度警觉,力求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这些可能即将发生的财富故事,并让自己成为故事中一分子的同时,也要小心掉入谎言的陷阱。而本案所讲述的,正是这样一个谎言编造出的“财富故事”。
不经意间引发轩然大波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沉寂后,2007年初的证券市场牛气冲天,股指节节攀升,人气高涨。而此时,“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成为市场中最炙手可热的投资题材。各种传言充斥着投资者的耳朵,各类揣测性报道占据着媒体的显要位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的主人公翟某(化名)出场了。
当时的翟某正任职于一家国内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在市场中也算得上是小有名气。根据他本人的说法,他对证券公司借壳上市这一话题特别感兴趣,因此就着重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并将研究后的“成果”撰写成文,向媒体投了稿。
“撰写这些文章,并在媒体上发表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太多。”翟某在回忆当时的情景时这样说道。但正是他的这一并不经意的举动,却立刻在市场中引起了轩然大波。
证券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认为,正是他把自己纯属推测性的内容当作“客观事实”予以发布,才导致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并最终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
3个交易日股价大涨30%
在2007年1月和3月间,翟某分别在多个国内知名网络媒体上发表了自己关于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文章。在文章中,翟某以肯定的语气分别指出了包括渤海证券在内的多家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对象”。文章一经发表,立刻在证券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翟某在发表的文章中对证券公司借壳上市的对象做出了十分肯定的判断,指向性非常明确,看过的人都会不自觉地相信确有其事。”看过这些文章的人告诉记者。正是受到其明确的指向性,以及相当肯定的结论的影响,投资者开始蜂拥买入文章中所指出的借壳上市对象的股票,股价随之开始大幅上涨。
以文章中提到的“青海明胶”为例,在翟某文章发表后的第二天,股价即涨停。而随后的两天,股价也均以涨停报收。三个交易日内,股价的涨幅累计达30%。在发现公司的股价出现异动后,青海明胶于第四个交易日发布澄清公告,对翟某在文章中的结论再次予以了否认,青海明胶股价随即大跌8.16%。
而另外一只翟某在文章中指出的证券公司借壳对象,记者在查找其当时的股价走势后发现,情况基本上与青海明胶类似。该上市公司的股价也是在翟某发表文章后便开始快速攀升,出现了连续的涨停。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也多次发布针对翟某文章的澄清公告,对其结论做出了否认。
据了解,监管部门正是通过上述股价异动顺藤摸瓜,展开调查,并最终将目标锁定在了翟某身上,从而发现了这出信口编造财富故事的“闹剧”。
凭空编造“财富故事”
尽管翟某在文章言之凿凿,但监管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发现,一个个由证券公司借壳上市所蕴藏的投资机会不过是人为编造出的“财富故事”。
调查发现,翟某不仅在文章中引用未经证实的信息作为得出结论的依据,并且还通过股权关系、地缘关系等一些基本信息进行主观臆测,并最终得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结论,构成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
同时,文章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后,造成了投资者跟风买入,股价出现异动。由此可以看出,翟某的这一行为已经对投资者产生了信息误导,并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和决策,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属于一种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翟某做出了处罚决定。
为何翟某一篇普通的文章就可以在证券市场中引起如此的轩然大波,细细究来,主要是由于翟某的特殊身份所致。翟某本身即为证券从业人员,并在公开发表文章时借用其所任职的证券公司名义。在我国,证券公司和证券从业人员都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翟某利用这一职务身份也就更容易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特殊群体”应负起诚信义务
翻阅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就可以发现,除了证券从业人员,法条还对媒体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专业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专家、学者等。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由于媒体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等并不是“一般人”,基于其特殊的职务身份和地位,更容易获得公众的信赖。而也正是由于这种信赖关系的存在,其发表的任何不负责任的、或编造的虚假言论都能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也正是由于这一特殊群体与投资者之间信赖关系的存在,其诚信义务也变得愈发重大。
翟某的这一案件,除了对证券从业人员,还对包括媒体从业人员、有关人员在内的更广大群体做出了提醒和警示。每一个证券从业人员、媒体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都应该谨慎对待自己的言论和行为,特别是在面对公众的时候。
从这个案例来看,更多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提醒和警示。每一个从业人员取得了相应的资格,并执业后,都应该谨慎看待自己的行为和言论,特别是面对公众的时候。任何违法诚信原则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的高压线。
■专家观点
杨兆全投资律师团首席律师 杨兆全
记得这个案件最初被查处时,在社会上确实引起了不小的热议:是不是只要发布了与客观情况不符的信息,就构成违法呢?是不是不准确的事情,我们都不能说呢?不是的。界限在于:发布推测性的信息,不会构成违法;发布披露性的信息,可能构成违法。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构成违法的条件是人为地编造虚假信息。在本案中,该研究人员正是无中生有地编造了某些公司要重组的信息,即错误发布了披露性信息。
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可以分为披露性信息和推测性的信息。披露性信息是那些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客观情况。比如公司签订了重要的合同,公司即将上马新的项目等。在本案中某研究人员称公司即将进行重组,就属于披露性的信息。披露性的信息,法律规定应该由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披露,如果发布的披露性信息不真实,要承担编造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我们更多的时候发布的是推测性的信息,比如说预测大盘的走势,预测个股的股价,预测公司未来的业绩趋势,等等,这些都属于预测性的信息。发布这样的信息,是不会违法的。尽管这些信息虽然可能与事实大相径庭,甚至也对很多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这种信息本身就属于推论性质,并非向公众“披露”某件事实,不会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