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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准入制度该如何设立
    2009年04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孙清岩
      ⊙孙清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像股指期货、创业板等高风险市场,建立一定的限制门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有利于防范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

      所谓投资者准入制度,其实就是指合格投资者制度。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已十分普遍。所谓“合格投资者”制度,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市场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避免投资者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防止投资者购买自己不了解的产品。

      其实,我国管理层在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方面也一直在尝试,比如去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对投资者在实践中容易忽视或发生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引导投资者妥善评估自身的风险能力,谨慎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品种和业务,依法自我保护。还强调投资者应配合并接受上交所的证券交易监管。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根据需要,对其实施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证券公司对新开户的投资者,要求其填写《个人情况表》、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但几乎不会审核这张《评估表》,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也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实质内容。尽管如此,我想这毕竟迈出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的第一步,为以后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对于风险比较大的产品或市场,如权证和股指期货,应该并且必须要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这对我国发展这种高风险的市场有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确实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权证市场的风险不知要比创业板市场大多少倍,但我们却没有设立投资者准入制度,现在引出了的问题就是,究竟该如何设立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准入制度?防范市场风险,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关键不仅在投资者,更在上市公司和合理的制度安排。

      监管层应该对上创业板的公司严加管理、审慎甄别、严禁造假!

      一个合格的投资者,首先在进入这个市场之前,对其有相关的知识,对资本市场、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有一个比较深入的认识,对自己的风险承受力有个定量估计。另外,以往的交易没有违法违规的记录,不属《证券法》规定的市场禁入者等等。创业板市场虽然比主板市场风险高,炒作机会更大,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制度设计上,笔者以为只有量化的指标才能起到实质的作用,如规定必须有保证金100万才能入市,必须开户5年以上才能入市等等,但这对小资金、刚入市不久的投资者可能不公平,如果说资金量大说明抗风险能力强、开户时间长说明经验丰富,这实在是有点想当然了,再说,这不同于股指期货,1手得要十几万,而创业板股票买1手只要几千甚至几百元就够了。再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上说,如果说资金量大、在资本市场历练时间长的人投机性小,这就更说不通了,其实大户,甚至有些机构的投机性一点也不弱于小散户。既然这些定量的制度安排不很科学,那么到底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应该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如审查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看看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测试投资者是否有这方面的投资知识,对家庭财产及个人收入等情况有个认真的调查等等。显然,这一制度需要多方的合作和配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作者系怀新投资研究员,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