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证代码:580024 权证简称:宝钢CWB1
债券代码:126016 债券简称:08宝钢债
关于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董事会于2009年4月7日收到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临时提案》,现根据宝钢股份《公司章程》第14条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的有关规定,将该提案提交2009年4月28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8日
附件:
关于修订《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临时提案
根据《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14条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向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宝钢股份董事会提交本临时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133条第3款“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助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修订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第10条、第105条(10)、第137条(6)亦作相应修订。
以上,提交宝钢股份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