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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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2009年4月3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商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被告一: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
被告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房地产”)
诉状中称:2003年8月14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两份,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8月14日和2006年8月14日,该两笔借款由北京新恒基房地产担保。原告诉状中称,截至2007年9月,我公司共欠本金1800万元,利息4,022,928.70元。
2007年9月21日,原告与我公司就上述借款签订了金额为1800万元的借新还旧借款合同,期限一年,同日,原告与北京新恒基房地产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我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7日、2008年3月31日和6月20日分别归还本金120万元、30万元和70万元。截至起诉时,原告称我公司尚欠本金15,784,151元,利息589,422.84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借款本金及利息20,396,502.54元(其中本金15,784,151元,利息截止到2009年2月21日共计4,612,351.54元),及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新恒基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泰商初字第17号《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