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2008年度股东大会)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点三十分。
●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31层会议室。
●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 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审计师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派发现金股息方案;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议案;
6.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9年度之中国审计师及国际审计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9.审议及批准关于续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0.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1.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2.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3.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14.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发行内资股新股和H股新股的面值总额各自不超过通过本议案时本公司己发行的内资股和H股的20%;
15.听取、审阅独立董事200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16.听取、审阅200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点三十分。
3.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31层会议室。
4. 会议方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审计师报告。
4.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及派发现金股息方案。
在按中国会计准则下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10.09亿元之后,公司按已发行股份28,264,705,000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23元(含税),共计人民币65.01亿元。
5.审议及批准本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议案。
本公司发出本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之在任董事2008年度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818万元,发出本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之在任监事2008年度的薪酬总计人民币405万元。2009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的薪酬安排
执行董事2009年度薪酬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对薪酬方案适时调整并提请公司2010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对于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对于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其年度薪酬为人民币30万元。考虑到审计委员会承担的责任较大,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每年增加人民币2万元的考核报酬。
(2)关于监事的薪酬安排
监事长2009年度薪酬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将对薪酬方案适时调整并提请公司2010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对于内部监事,2009年度薪酬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施情况将提请公司2010年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对于外部监事,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其年度薪酬为人民币15万元。
6.审议及批准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本公司2009年度之中国审计师及国际审计师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议案。
7.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第二届董事会提名,推举杨超、万峰、林岱仁、刘英齐为公司执行董事,缪建民、时国庆、庄作瑾为公司非执行董事,孙树义、马永伟、孙昌基、Bruce D.Moore(莫博世)为公司独立董事,股东大会采取逐名表决的方式选举董事。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一。独立董事提名人的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请见附件二。
上述董事候选人,除孙树义先生和马永伟先生外,其任期自生效之日起直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鉴于孙树义先生自2004年6月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马永伟先生自2006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时间不得超过6年,本公司届时将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补选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独立董事尚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8.审议及批准关于选举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即将届满,根据第二届监事会提名,推举夏智华、史向明和田会为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股东大会采取逐名表决的方式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一。
9.审议及批准关于续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降低至5000万美元,并授权管理层组织开展续保工作,决定续保方案,并落实续保各项事宜。
(二)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三,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章程修正案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章程修正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2. 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四,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修正案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修正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3. 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五,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核准修正案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不时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修正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4. 审议及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具体内容请见附件六,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监事长或其授权人在本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核准过程中,根据有关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提出的修改要求,对该修正案作其认为必须且适当的相应修改。
5.授权本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需要,决定本公司是否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数量分别不超过本特别决议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0%。但是,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董事会获得一般性授权,如果发行内资股新股仍需再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遵守下述第(3)及(4)段的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及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会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在“有关期间”内配发、发行和处理新股,及决定配发及发行新股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以下条款:
(a)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及数目;
(b)新股的定价方式和/或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
(c)开始及结束发行的日期;
(d)向现有股东发行的新股的类别及数目;及
(e)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2)上文第(1)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在“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所需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3)除了另行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买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外,董事会根据上文第(1)段所述授权批准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和处理(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它方式配发及发行)的内资股新股和H股新股的面值总额各自不得超过于通过本议案的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内资股和 H 股的20%。
(4)在根据上文第(1)段行使权力时,董事会必须:(a)遵守《公司法》和本公司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及 (b) 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
(5)就本决议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的日期止的期间:
(a)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本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供股”指本公司所有股东(任何居住于法律上不容许本公司向该股东提出该等配发股票的建议的股东除外)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有资格获配发本公司股份之其它股本证券持有人按其现时所持有的股份或其它股本证券的比例(唯无需顾及碎股权利)配发或发行本公司的股份或其它将会或可能需要股份配发和发行的证券。
(6)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及根据《公司法》,授权董事会根据上文第 (1)段行使权力时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所需的数额。
(7)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定(经不时修订)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为完成配发、发行及上市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及采取其它必要的行动。
(8)在中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规限下,授权董事会在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后,根据本公司新股配发及发行的方式、种类、数目和新股配发及发行完成当时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内容作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股本结构以及注册资本根据此项授权而产生的变动。
有关上述特别决议案之目的乃取决于符合法规之情况下寻求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授权董事会配发新股。董事会兹声明本公司现时并无任何计划发行新股。
(三)听取有关报告
股东大会需听取以下报告:
1.听取、审阅独立董事200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独立董事将向股东大会报告2008年度的履职情况。本报告无需股东做出决议。独立董事200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请见附件七。
2.听取、审阅2008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将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该报告无需股东做出决议。公司《关于2008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请见附件八。
三、出席人员
1. 截止2009年4月24日(星期五)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公司的外资股股东另行通知)。
2.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九。
3.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监票人、见证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受委托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内资股持有人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邮政编码100020,方为有效。
3.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理人应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登记程序
1.欲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应当于 2009 年5月4日(星期一)或该日以前,将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回执条(附件十)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至公司。
2.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 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六、股东要求投票表决的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除非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i) 会议主席;(ii)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iii)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 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一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七、其它事项
1、股东周年大会预计不会超过半个工作日。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 23层。
3.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号:100020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局
电话:86 (10) 8565 9549 86 (10)8565 9427
传真:86 (10) 8525 2210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注:
一、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的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五、《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七、《独立董事200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八、《关于2008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九、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十、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出席回执。
注:附件三—八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杨超先生 1950年出生
2005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并自2005年5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裁,2006年12月起兼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5月至2006年1月担任本公司总经理。2000年至2005年期间,杨先生担任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先生先后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英国密德萨斯大学,分别主修英语和工商管理,并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杨先生拥有超过30年保险业和银行业经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系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会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理事会理事。
万峰先生 1958年出生
自2007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总裁,同时兼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06年6月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03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07年1月31日,董事会决议授权万峰先生主持本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6年11月兼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1月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万先生先后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香港公开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天津南开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万先生从事人寿保险工作已经27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系高级经济师。现任国寿慈善基金会理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董事。
林岱仁先生 1958年出生
自2008年10月27日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03年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2006年11月兼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裁。林先生1982年毕业于山东昌潍医学院,获医学学士学位。林先生从事人寿保险工作27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及管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常务理事。
刘英齐女士 1958年出生
自2008年10月27日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06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并于2008年5月30日起兼任董事会秘书职务。2006年11月起兼任中国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3年8月至2006年1月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女士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刘女士具有22年的人寿保险从业及保险管理经验,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营及管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
缪建民先生 1965年出生
自2008年10月27日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05年12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现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ABAC(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中国候补代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缪先生198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专业,1982年至1986年期间就读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系高级经济师。
时国庆先生 1952年出生
自2004年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2003年8月至今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同时兼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东方广场有限公司董事、汇贤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中保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时先生1976年毕业于北京对外贸易学院。时先生在中国保险企业工作逾30年,累积了丰富的保险业务经营及管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
庄作瑾女士 1951年出生
自2006年6月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03年8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并自2004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6年5月起兼任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6月起兼任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庄女士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主修经济管理,并于1998年9月至2000年1月在浙江大学概率统计(保险精算方向)研究生班专业进修。庄女士在中国保险企业工作已逾28年,积累了丰富的保险业务经营及管理经验,系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副会长。
孙树义先生 1940年出生
自2004年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1993年至2001年,孙先生曾先后担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人事部副部长、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孙先生1963年毕业于中国科技大学,具有高级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
马永伟先生 1942年出生
自2006年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03年起,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马先生于1998年至2002年期间,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于1996年至1998年期间任原中保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4年至1996年期间,任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84年至1994年任中国农业银行行长。马先生于1966年毕业于辽宁财经学院财政系。马先生系研究员,拥有超过37年银行及保险业经验。
孙昌基先生 1942年出生
孙昌基先生于1968年1月进入四川东方汽轮机厂工作,历任科长、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等职务。1991年7月调任机械工业部生产司副司长,1993年4月任国家机械工业部副部长。1998年4月任国家机械工业局常务副局长(副部长级)。1999年1月起任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副部长级)。1999年9月至2001年8月兼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0年11月起任中国银行副董事长,2001年9月起兼任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并于2003年6月起兼任中国银行纪委书记。自2004年8月起专任中银香港副董事长,兼任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孙先生于1966年9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是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Bruce D.Moore(莫博世) 1949年出生
2002年至2007年,莫先生是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亚洲精算服务业务,工作地点在北京。莫先生还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纽约和东京分支机构担任主管精算业务的高级管理职务。1995年到2002年,莫先生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纽约分所任高级管理职务,主管国际精算业务。莫先生在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东京分所工作时,负责日本市场的精算业务。1982年至1995年,莫先生在普天寿寿险公司担任过多种高级财务管理职务。1971年,莫先生毕业于布朗大学,应用数学专业。莫先生拥有FSA(北美精算师)、FCAS(美国产险精算师)、MAAA(美国精算学院院士)和CFA(金融分析师)资格。莫先生拥有35年以上保险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与顾问工作经验。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夏智华女士 1955年出生
自2006年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2006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长。夏女士自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担任国务院派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此前夏女士具有16年中央财政部工作经历和财政金融管理经验。夏女士198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史向明先生 1959年出生
史先生自2008年9月起担任本公司监察部总经理。自2003年9月至2008年9月,就职于本公司,先后受聘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02年3月至2003年8月,曾经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担任监察部副总经理。史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第一分校化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
田会先生 1951年出生
自2004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现任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书记。2006年6月至2008年4月任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党委书记,2000年到2006年任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党委副书记。田先生毕业于阜新矿业学院及中国矿业大学并先后获得学士及博士学位,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的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树义、马永伟、孙昌基、Bruce Douglas Moore(莫博世)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树义,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树义
2009年3月26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马永伟,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马永伟
2009年3月26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昌基,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昌基
2009年3月26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Bruce Douglas Moore(莫博世),作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Bruce Douglas Moore(莫博世)
2009年3月26日
附件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之A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A股股东,兹委任大会主席(注2) 或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时三十分整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31层会议室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按以下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投票。若无指示,则由本人(本公司)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表决。
■
委托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注意:请阁下委派代表前,首先审阅本公司于2009年4月9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2.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阁下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受委派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3.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或"反对"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如阁下欲放弃投票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方框内划"√"。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除非阁下在本授权委托书另有指示,否则除股东周年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外,阁下之授权代表亦有权就正式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4.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阁下或阁下以正式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法人印章,或经由其董事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之代理人亲笔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该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5.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尤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 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A股股东最迟须于大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送达至本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20,方为有效。
7.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十:
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出席回执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人(本公司)(注1) (中/英文姓名)
为公司A股股东。本人(本公司)拟出席(亲身或委派代表)于2009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九点三十分整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31层会议室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特此通知。
股东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股东持股数:
日期:2009年月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请于2009年5月4日(星期一)或之前以专人送递、邮寄或传真方式交回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23层,邮政编号100020(传真:(8610)8525 2210),收件部门:董事会秘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