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关于收购洛玻集团所持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
50%股权最新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曾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布公告,宣布本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洛玻集团)有条件收购其所持有的洛阳龙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新玻璃)5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以下称收购协议)。
截止目前该项收购并未完成,主要原因如下:
龙新玻璃是2003年9月5日由洛玻集团和新安县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安发达)共同发起设立,洛玻集团与发达建设各持50%股份。2007年10月22日,为避免控股股东洛玻集团与本公司同业竞争,洛玻集团与本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将持有的龙新公司50%股份转让给洛阳玻璃,收购协议签订后,洛玻集团即通知了发达建设股权转让情况,要求其确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新安发达没有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洛玻集团及本公司据此认为新安发达已经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其后,在洛玻集团提议召开龙新公司股东会就股权转让及修改龙新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时,新安发达提出不同意转让并拒绝出席会议,致使龙新公司股东会未能召开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08年3月31日,洛玻集团与洛阳玻璃达成共识,认为:股权转让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避免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要求,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新安发达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未购买转让股权,视为其同意转让,双方同意合同生效之先决条件时间延后,并尽快与发达公司协调,召开龙新公司股东会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完成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剩余先决条件尚需额外时间,本公司与洛玻集团于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书面同意,将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剩余未完成先决条件之最后完成期限延迟至二零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或本公司与洛玻集团书面协议的其它日期。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所有其它条款维持不变。有关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的公告。
董事会认为,延迟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剩余未完成先决条件之最后完成期限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倘龙新玻璃收购协议的履行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