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8日下午14:30在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烽火科技大厦四楼一号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70人,代表股份275,079,9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10,000,000 股)的67.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60,903,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164人,代表股份14,176,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
公司已于2009 年3 月20 日、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分别刊登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童国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新闻媒体代表等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2009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现场方式或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经合并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股占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
1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 | — | — | — |
1.1 |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2 | 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3 |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4 |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5 | 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6 | 股权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7 |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8 |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9 |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10 |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重要事项时激励计划的处理;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1.11 |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274,808,041 | 106,351 | 165,521 | 99.90% |
2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议案 | 262,962,318 | 55,700 | 12,061,895 | 95.59% |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三号》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第二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公司董事会将遵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授予日。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曹治元、刘艾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五、备查文件
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原始资料、会议通知、《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原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