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9年3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市中法)受理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诉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近日本公司收到沈阳市中法诉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负责人:张乃忠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
被告: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
住址:锦州市古塔区锦朝路15号
被告: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敏
住址:锦州市太和区雨露街17号
被告: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剑斌
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
2、诉讼情况
2006年4月,中信银行沈阳分行与锦州宏威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宏威塑料)签订借款合同,锦州宏威塑料向中信银行沈阳分行借款550万元,年利率6.24%,借款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人为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保证期限为1年。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期满后锦州宏威塑料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还借款本金50万元,尚欠本金500万元,利息128,421,48元。
2009年3月19日,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诉至沈阳市中法,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要求判决锦州宏威塑料偿还借款本息,要求判决辽宁彩练新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不适用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很可能由本公司承担部分给付责任,给本公司造成给付损失250万元,故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2009年预计负债250万元,使公司2009年利润减少250万元。
六、其他
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七、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起诉状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