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8年报与2009季报的披露,一批试水金融衍生品的上市公司的巨额亏损,引起了投资者的格外关注。这些企业在去年底还获得政府注资。从面上来看,主要集中在央企,但目前还没有哪家巨亏央企负责人对所造成的巨额亏损出面负责。笔者认为,这可能与相关业务违规量化界定不清密切相关。
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至今,有31家央企获得从事相关业务许可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涉足外汇、进出口业务的央企都在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多家央企爆出金融衍生品业务巨亏。中国远洋所持FFA(远期运费协议)约有40亿元浮亏,东方航空航油套期保值公允价值损失约62亿元,国航燃油套期保值合约截至去年底公允价值损失也高达68亿元。从政策约束力来看,在31家央企获得从事相关业务许可证中,有严格的业务许可审核,但如果审核量化不清或不严、企业内部控制不严导致风险亏损,那么最多影响许可证的延续,而从相关政策约束来看,却难以找到非常明确的违规从事上述业务的界定,更难找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具体条款。因此,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国资委要求央企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通知》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或相关责任人有了相关界定,即: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属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企业是否严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控制和管理业务品种、规模、时间,是否存在投机行为;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或管理混乱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对发生重大浮亏业务是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止损;企业是否全面、真实、及时上报金融衍生业务相关情况,是否存在虚报、隐瞒或其他不配合监管工作的行为等等。应该说,此次《通知》对界定因素的认定已经比较明确,但对责任人的量化界定和处罚或事后追究还是比较模糊。
从相关通知配合来看,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加强对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但细读这个办法,究竟什么算重大损失,具体标的是多少,什么算造成严重影响,没有依据投资规模量化,这是界定明确而数量化却比较模糊的关键之一。
总体来看,国资委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是比较及时的,国资委要求央企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也是出于央企经营、投资安全的考虑,但如果不能对违规行为依照企业规模投资进行量化确定,恐怕仍然难以真正使相关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因此,量化明晰应是彻底破冰责任人追究的重要环节。
(作者系九鼎德盛首席证券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