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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对保荐人提出更高要求
    2009年04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雪
      ⊙本报记者 张雪

      

      创业板的开闸,让翘首企盼多日的券商投行人士喜笑颜开。在高兴之余,不少投行人士也表示,作为创业板的第一道看门人,保荐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

      2008年,证券公司的大多数保荐人都处于颗粒无收的境地中,而创业板IPO办法的发布,给“停工”许久的投行人士们带来了福音,用一位保荐人的话说,2009年终于有望“开张”了。同时,不少投行人士表示,作为创业板的第一道看门人,保荐人在辅导这些高成长、高风险性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压力。

      德邦证券投行部门负责人指出,虽然我国创业板相对其他国家,偏向于已接近成熟期的企业,风险已经大大降低,但是还有部分企业处于非常新兴的行业、细小的领域,可能大多数人不完全了解这一领域的前景,这对中介机构以及保荐人的专业素养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前对保荐人的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现在不光要对真伪负责,还要对企业的成长性作为判断,要求保荐人的专业性。”一家创新券商的投行负责人指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指出,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这样的要求是主板未做要求的。

      而且,创业板在机制上为企业创造相对宽松发展环境的同时,赋予了保荐机构更大的责任。德邦证券投行部门负责人指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门槛比较低,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一个企业做出1000万元的利润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国内一些金融机构高管的年薪就差不多1000万元。因此,保荐人要甄别出那些为了包装上市而做出的利润。此外,保荐期也较主板要求更长,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保荐期限,在主板两年的基础上有适当延长,要求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放宽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也意味着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职业操守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保荐人在创业板的新机制面前,责任和压力都非常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