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4号),对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关于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刊登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08-28),披露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侨丰”)和本公司关于上海诗玛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即:1、驳回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 43,600 元,由原告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
湖北侨丰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 827 号的判决结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驳回湖北侨丰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的处理是正确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00元,由上诉人湖北侨丰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3、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判决的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2009年经营成果并无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4号
特此公告。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