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执字第98号和99号《执行通知书》。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该案的基本情况:
万鸿公司与武汉创伟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之一》和《还款协议之二》,分别约定万鸿公司分期向武汉创伟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1139.52万元和2400万元欠款,如果万鸿公司不能按期履约武汉创伟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万鸿公司财产用于抵偿债务;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并取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生效。(详见2009年4月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2、执行通知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执字第98号和99号《执行通知书》告知:
(1)(2009)琴台公证字第200338号和第200329号公证书已分别发生法律效力,而万鸿公司未履行义务;
(2)责令万鸿公司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武汉创伟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1139.52万元和2400万元;并支付执行费用。
(3)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3、有关事项对公司基本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会造成较大影响。
4、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执字第98号执行通知书;
(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执字第99号执行通知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