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 于2009年4月10日在杭州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在商业地产、住宅地产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作为《战略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公司、新湖中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武林支行”)于2009年4月10日在杭州签署委托贷款合同,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新湖中宝,用于新湖中宝项目开发和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1.8%,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规定董事长有权批准单笔金额小于等于10000万元的金融资产投资,此事项无须另行审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1、 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
2、 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2,821,850,115元
4、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
5、 注册地址:嘉兴市中山路禾兴路口
6、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等商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除外),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广告业务,附设酒店,社会停车。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委托工行武林支行贷款1亿元给新湖中宝用于项目开发和资金周转。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1.8%。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元。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贷款将用于新湖中宝项目开发和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自委托贷款手续完成、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4、委托贷款利率: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1.8%。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公司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新湖中宝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委托贷款有关结算业务由工行武林支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公司向新湖中宝计收复利。
6、风险控制:
新湖中宝以其全资子公司杭州新湖美丽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美丽洲”)50%的股权为1亿元委托贷款作质押担保。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新湖美丽洲注册资本为3.5亿元,账面净资产为5.43亿元。2009年3月19日,浙江东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新湖美丽洲进行了评估,新湖美丽洲评估股权权益为16.28亿元。
7、 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授权董事长批准单笔金额小于等于10000万元的金融资产投资,此事项无须另行审议。
五、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委托贷款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自有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存在的风险:
如新湖中宝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公司需处置质押物。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给新湖中宝,本次委托贷款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新湖中宝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
2、公司与新湖中宝、工行武林支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
3、公司与新湖中宝签署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