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吉林制药及其相关高管10日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
深交所公告称,经查明,吉林制药在出售控股子公司过程中存在四项违规行为:
一、资产出售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2007年12月3日,吉林制药公告称,其与自然人石立更于2007年11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吉林制药以1200万元的价格(占吉林制药2006年经审计净资产55%)将其控股子公司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99.9%的股权转让给石立更;恒和维康股权过户时间为2007年11月30日协议签订后20日内。根据吉林证监局的核查结果,事实是:2007年7月,吉林制药就已与自然人石立更签订恒和维康股权转让协议;恒和维康99.9%的股权在2007年8月27日就已过户至石立更名下;并在2007年9月27日将恒和维康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石立更。
二、提供虚假股东大会决议。2007年7月27日,吉林制药为配合石立更办理股权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在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虚假股东大会决议。
三、2007年定期报告关于恒和维康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恒和维康法人代表已于2007年9月27日发生了变更,但吉林制药2007年年报仍披露为前法人代表;恒和维康大股东已于2007年8月27日变更为石立更,但吉林制药2007年年报仍披露其持有恒和维康99.9%的股权。
四、资产出售进展信息披露严重滞后。2008年1月31日,吉林制药对外公告与石立更解除了关于转让恒和维康99.9%股权的协议。但吉林制药于2008年1月31日又与石立更签订了《解除股权转让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签署补充协议后未来12个月内,受让方若能全额支付转让余款,双方可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此补充协议所涉金额占吉林制药2007年经审计净资产57%,但吉林制药迟至2009年1月10日才披露该协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深交所作出对吉林制药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守斌、董事兼副总经理匡文、财务总监刘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并将上述违规行为和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