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09年4月10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9年4月1日以电子邮件和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届董事会共有6名董事,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通科技拟与中国软件签署<产品购销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苏振明先生、单昶先生、徐海和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4日
股票代码:600764 股票简称:中电广通 编号:临2009-008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控股股东均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通科技”)与中国软件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买方: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昌盛路18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
成立日期:1994年3月1日
注册资本:16,131.1084万元
经营范围:制造医用光学仪器设备、医用红外热像仪;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并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卖方:北京中电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9号5号楼407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雅琳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广通科技与中国软件签署《产品购销合同》,交易内容为IBM硬件,合同总金额:柒佰肆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买方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天内以即期支票方式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款即人民币柒佰肆拾万元整。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广通科技拟与中国软件的交易主要为日常经营中购销商品所发生的业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具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为经营中日常性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产品购销合同》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属日常经营中购销商品所发生的业务,在同类交易中占比较小,不存在关联业务的依赖;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具体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64 证券简称:中电广通 公告编号:临2009-009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9年4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中电广通在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中电广通在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上述事项主要针对公司2003年12月19日与中国有线签订了《供货合同》后,中国有线向公司签发了三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150,000,000元。公司向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贴现。2004年3月18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中国有线未支付货款,该事项发生在2004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03年年报之前。上述由于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引发的相关事项,公司2003年至2006年期间报告未予以披露。
中电广通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中电广通改正,给予中电广通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二、分别给予单昶、倪剑云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给予郭伟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贾利民、郁洪良、马雅琳、钱峰、熊克力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分别给予苏振明、范卿午、徐华警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9号)
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