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集团强调唯一拥有“三联”商标
2009年04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郑义
⊙本报记者 郑义
针对三联商社昨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面临重大运营风险的专项公告,三联集团发表声明称,该公告对有关合同、协议断章取义,混淆视听,对三联集团声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并为此作出对应说明。
对于三联商标归属问题,三联集团认为商标所属及使用权是清晰的、明确的。其根据是,2003年1月27日许可人(三联集团公司)、被许可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署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规定,该合同生效的前提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商标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该合同中所规定的1-16条所有事项皆以此为前置条件,并且在第七条“商标标识及使用”中又明确规定:被许可人承认,许可人是三联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三联集团称,自2008年2月12日,三联商社2700万股拍卖后,三联集团即已经丧失大股东地位;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已经不复存在。由于国美实际控制三联商社的合法性尚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三联集团暂时没有要求其停止使用三联商标。事实上,目前商社股份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已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