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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表示从未存在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2009年04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潘圣韬
      史丽资 料图
      ⊙本报记者 潘圣韬

      

      近日,招商证券董事会秘书郭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郭健告诉记者,招商证券历史上和现在从未存在内部职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问题。

      记者:招商证券历史上是否存在通过某公司实现职工持股的问题?

      郭健:招商证券股权结构清晰,历史上和现在从未存在内部职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问题。近日,市场上有人散播谣言,编造招商证券曾在1997年至2001年存在员工持股问题,我们对此深表遗憾。

      招商证券是一家勇于承担责任的公司,我们欢迎媒体监督和善意批评,但坚决抵制个别机构和个人的恶意中伤和毁谤,我个人对此类行为强烈谴责。

      记者:深圳盛科实业曾为贵公司股东之一,其控股股东是否是深圳某银行信托公司?

      郭健:根据深圳市工商局登记的资料,2001年4月18日以前,深圳市某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会持有深圳盛科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工会为盛科的实际持有人,而非信托公司。

      记者:您刚刚提到的银行信托公司工会是否曾经为招商证券代持了股份?

      郭健:信托公司的工会并不是信托公司。一家公司的工会和公司本身职能完全不同,这是常识。即使是信托公司在2001年《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正式颁布前,也不具备代持其他公司股份的资格,信托公司工会就更不可能从事股份代持业务。

      有个别媒体执意认为信托公司的工会可以履行信托公司的职能,我们无法理解,只能认为其要么是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

      记者:我们在工商局查到,贵公司有员工曾在盛科实业担任董事长,不知贵公司如何解释?

      郭健:的确,我公司曾派员工在你提到的这家公司担任董事长。其具体原因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开始严格执行,盛科实业原有的两个股东因有银行背景,必须将其间接持有的我公司股份转让。由于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一定时间,且在转让期间可以进行质押贷款,为防止出现此类现象,经过协商,由我公司派出人员在转让期间暂时任该公司的董事长,直至股权转让完毕。2001年11月股份转让完毕后,该员工立即辞去盛科实业董事长职务,并未像某媒体所称的2006年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我公司和盛科实业均是合规经营的公司,上述的股权转让也完全合法合规。

      记者:我们注意到,贵公司在1999年进行了一次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能向我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情况吗?

      郭健:1999年的增资扩股及其后的股权转让是履行了合法的内部审批手续,并报监管机关审核批准的。

      1999年11月5日我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据该会议的决议,本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招商银行等12家股东共缴付增资出资额14亿元,使我公司注册资本从8亿元增加至22亿元。该次增资扩股已在2000年获得监管机关批准。

      1999年11月9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分别与深圳市汇聚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聚力实业")、深圳市鼎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尊投资")、深圳旷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宇实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将持有本公司的2.7%股权转让给汇聚力实业,4.12%股权转让给鼎尊投资,5%股权转让给旷宇实业。该次股权转让已经本公司2000年3月16日召开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于2001年获得监管机关批准。

      上述的相关转让文件已全套报送深圳市工商局备案,工商局电脑系统内可随时接受查询。综上,本公司不存在任何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