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9年4月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4月15日以书面方式召开并形成决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各位董事经充分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贡华章先生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提请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贡华章先生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提请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选举贡华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09年4月15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贡华章先生的简历
贡华章先生,六十三岁,于一九六五年毕业于江苏省扬州商业学校。贡先生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积逾四十年会计经验。
贡先生为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邀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价格协会顾问;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教授,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贡先生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至今,任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零零七年九月至今,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零零七年六月至今,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二零零二年九月至今,任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贡先生自二零零零年八月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九九九年五月起任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此前,贡先生于一九六五年八月至一九七三年一月任中国化工部第十建设公司会计员、会计组长,一九七三年一月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担任多个职务,包括华北管道工程公司财务科会计组长、管道局财务处会计、副科长、副处长、处长、管道局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长,一九九零年六月至一九九八年十月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历任多个职务,包括财务局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局长,一九九八年十月至二零零零年八月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担任多个职务,包括财务资产部主任、总会计师。贡先生自一九九五年九月至一九九九年五月兼任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除上述披露外,贡先生于过去三年内并无于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于本公告日期,贡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告日期,贡先生并无于本公司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涵义)。
待贡先生的委任获本公司股东批准后,贡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任期自委任日期起截至本届董事会到期之日止。根据公司章程,贡先生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可连选连任。
贡先生于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酬金将由股东根据本公司章程,经考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按其职权范围提供的推荐建议,并计及(其中包括)其职务及职责后,由股东大会批准。
贡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第3.13条)及公司章程所载的独立性规定。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贡华章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附件),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5日
附件: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贡华章,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贡华章
200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