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会议召开时间,并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授权的代表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由召集人在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在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2、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
(7)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活动。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均不超过0.25%年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此账户原则上一旦指定不可变更。如确有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现金;2、通知存款;3、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4、短期融资券;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8、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本基金投资运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本基金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b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c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或投资总监授权的人员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收益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收益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收益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料寄送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账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存续期内,每个月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
2、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客户服务部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代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情况和业务规则详情请见本公司及代销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资讯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基金持有人账户信息(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手机、EMAIL等)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提供以下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的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公司各种活动提示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及各种基金理财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自己的相关资料获得此项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可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工作日9:00-17:30的人工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400-888-0001(免长途费),或021-38784638,按“0”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与基金管理人一对一的相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投资人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一对一的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aig-huatai.com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在营业时间前往相应场所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