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余江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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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59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21)50586660-8966
传真:(021)50819897
客服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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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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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6层11、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 84183389
传真:(010) 6448209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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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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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王勤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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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94608
传真:(010)62296854
客服电话:(010)62294600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王明勇
电话:(020)37865017
传真:(020)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3)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96288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3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5)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0791)679472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cn
3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客服电话:(0731)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3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57号19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 68405273
传真:(021) 68405181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徐菁
电话:(0755)25832848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电话:(021)38601777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陈培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联系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靳庆军、黄晓黎
联系人:黄晓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2009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80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华泰证券等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aig-huatai.com)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友邦华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30日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 亿份。本基金不设最高规模限制。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
(八)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各级费率结构、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限制如下:
A级基金份额 | B级基金份额 | |
管理费(年费率) | 0.33% | 0.33% |
托管费(年费率) | 0.10% | 0.10%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25% | 0.01% |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 1,000元 | 500万元 |
最低追加认/申购金额 | 1,000元 | 10万元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全额赎回除外) | 500份 | 500份 |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 | 500份 | 400万份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该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认购费率为0。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基金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挪做他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内或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停止基金发售, 并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募集之日起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投资者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T 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在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该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 万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如果赎回、转换和转托管后导致其份额余额低于500份的,投资者应一并全部赎回、转换和转托管,否则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对剩余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具体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之和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之和的最低余额为400万份(包含400万份),低于400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所有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的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金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按照四舍五入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10,000/1.00=10,0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未付收益为5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未付收益为正,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 份,未付收益为-5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5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1.00=5,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49,5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 份,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49,500/50,000)=-990元
赎回金额=49,500×1.00-990=48,51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10,000 份基金份额,且假设该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5.00 元,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以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及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转;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下转C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