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昨日下发“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再次强调国有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及时纠正不合规的职工持股情况,并对一些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了严格规范职工持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于2008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在《意见》实际执行过程中,在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人员范围、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股东收购股权的定价原则以及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等问题上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通知明确,《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通知对三种必须予以纠正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包括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全部或部分资产未经评估作价;无偿使用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实物资产和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
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对股权清退转让的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掌握所监管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国有企业要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进行摸底,按《意见》和通知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要认真制订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逾期不规范有关人员持股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隐匿持股情况或不按要求进行规范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