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递交2008年“红利”报告
2009年04月1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本报记者 商文
国资委昨日发布《关于做好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于4月30日之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国资委。
《通知》明确,中央企业2008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