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9年4月15日9:30在哈尔滨和平邨宾馆和平会堂203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则瑞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份36,820,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2%,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5名,代表股份36,799,32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4%;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1名,代表股份21,504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0.0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聘请天健光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授权董事会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时,确定支付其报酬的数额。
同意票36,820,832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36,799,328股,流通股股东同意票21,504股;
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指派孙卫宏律师、霍晶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