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8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定于 2009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于 2009年 3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有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公司收购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州热电”)锅炉、发电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后,已实现蒸汽自产自供,不需要再外购蒸汽,而德州热电需从公司购买蒸汽用于经营。2009年4月15日,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华鲁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恒升集团",持有公司38.98%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提议在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原有议案的基础上增加《关于终止<热力供应协议>、签订<蒸汽供应合同>的临时提案》。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上述提案、提案程序及提案人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同意将上述提案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德州热电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鲁恒升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德州市天衢西路42号
注册资本:5,457.67万元
法人代表:刘海营
主营业务:热力经营。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合同名称:蒸汽供应合同
合同双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方)
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方)
合同事项:公司向山东华鲁恒升集团德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供应蒸汽。
合同价格:依国家定价或执行国家规定,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当期的市场价格结算,或由双方协商定价。
结算方式:转账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3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华鲁恒升集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提案是必要的,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且符合股东大会提案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31日发出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