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09年4月16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厅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7,629,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4,662,718股的40.5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喜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黄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以2008 年度末总股本1,004,662,71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共派现金股利10,046,627.18 元,剩余利润681,439,192.40结转下一年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00九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万元。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和《关于修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文件的要求,为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增加第四、五款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一旦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申请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董事会应通过变现其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名董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增加第三、四款内容为:“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选择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可以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407,629,1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修订后的《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程秉、黄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