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八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7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1118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4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共持有公司股份107,694,9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杨安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五、关于审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6125.3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613.08万元后,加上年初的未分配利润39851.06万元,扣除已分配2007年度现金股利4565.38万元,公司2008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0797.98万元。公司以2008年末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1141.35万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为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审议200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章程第8.09条修改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关于聘任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及2008年度审计机构报酬事宜的议案
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总额为30万元。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九、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议案
公司拟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借款人民币3.4亿元,借款利率为5.94%,借款期限为7年(具体内容以银行审批为准)。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杨安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梅治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翟延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4、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李继红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5、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任文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6、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蔡亮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王忠实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陈丽京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郑远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李长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2、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张中州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3、经累积投票表决,选举李向前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以上监事将和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召开的第六届代表大会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孔祥征先生、姜彦林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十三、关于审议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独立董事的津贴由每年3 万元(含税)调整为每年4万元(含税),按月支付。
同意107,694,98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十四、关于审议公司向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电解铅的供货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铅盐公司”)签订的销售电解铅的《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向铅盐公司供应电解铅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或参考公司向其他第三方销售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1,269,09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五、关于审议公司向关联方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铅钙合金的供货合同的议案
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铅盐公司”)签订了销售铅钙合金的《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向铅盐公司销售铅钙合金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或参考公司销售给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1,269,09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六、关于审议公司与关联方济源豫光集团矿产品有限公司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的议案
公司与济源豫光集团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产品公司”)签订了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公司向矿产品公司购买铅精矿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或参考公司购买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1,269,09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七、关于审议公司2008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同意11,269,09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文胜、刘小英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简历:
1、杨安国:历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济源市王屋山大酒店董事长,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梅治福:历任中国黄金总公司体改法规处业务主管、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企业改革部副主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基金管理部主任,现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实业管理部经理
3、李继红: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4、翟延明:2003年至今,担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
5、任文艺: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
6、蔡亮: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处长、证券事务代表,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处长,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董事。
7、王忠实:2003年至今,担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总工办教授级高工、副总;2006年4月至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8、陈丽京:2003年至今,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师;2006年4月至今,担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9、郑远民:曾任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现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系主任,《时代法学》副主编,湖南省“百人工程”学者,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信息法学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
10、李长军:男,56岁,1990年毕业于河南省财经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历任公司精炼厂、硫酸厂厂长,现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书记、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洛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11、李向前:男,36岁,1994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会计专业,会计师职称。先后在公司熔炼一厂、熔炼二厂、集团公司财务处、锌业公司财务处主管会计工作,现为公司审计专员。
12、张中州:男,41岁,毕业于洛阳市财政干校财务专业。历任济源市五龙口镇财政所农税专管员、克井镇财政所副所长,现为济源市财务开发公司经理。
13、孔祥征:男,42岁,历任公司熔炼二厂副厂长、熔炼一厂厂长、生产技术部部长;现任公司科技发展部部长,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14.、姜彦林:男,37岁,2003年至今,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厂厂长,2008年8月13日,担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09]第073号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09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3、公司于2009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7日在济源市王屋山大酒店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07,694,9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18%。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截止2009年4月14日(即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时予以了回避),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全票通过,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代表股份的全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邓文胜
刘小英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09-007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17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王屋山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公司独立董事王忠实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特授权独立董事陈丽京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杨安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记名投票表决,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选举杨安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公司提名、审计、战略及投资、薪酬与考核四个委员会成员
的议案
1、选举陈丽京女士、李继红女士和郑远民先生为提名委员会委员,陈丽京女士为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2、选举郑远民先生、任文艺先生和陈丽京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委员,郑远民先生为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3、选举杨安国先生、王忠实先生和郑远民先生为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杨安国先生为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4、选举王忠实先生、李继红女士和郑远民先生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忠实先生为该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关于聘任李继红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蔡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聘任任文艺先生、赵乐中先生、李新战先生、王拥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分别负责公司经营、行政、生产、技术业务。
六、关于聘任苗红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七、关于聘任李卫锋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
八、关于聘任李慧玲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九、关于聘任李向前先生为公司审计专员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简历:
1、杨安国:历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济源市王屋山大酒店董事长,河南豫光金铅集团铅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2、李继红: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3、任文艺: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董事。
4、蔡亮: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处长、证券事务代表,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处处长,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乌拉特后旗瑞峰铅冶炼有限公司董事。
5、赵乐中:男,49岁,大专。历任公司熔炼一厂副厂长、厂长;熔炼二厂厂长,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李新战:男,38岁,大专,助理工程师。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熔炼一厂副厂长、厂长,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7、王拥军:男,39岁,大专,历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熔炼三厂厂长、职工监事,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8、苗红强:男,43岁,大专,高级会计师。历任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负责人;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9、李卫锋:男,44岁,本科,工程师。曾任公司副总经理、贵金属冶炼厂厂长、公司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现任公司总工程师。
10、李慧玲:女,35岁,本科,经济师。1999年在公司精炼一厂,2000年至2007年3月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11、李向前:男,37岁。先后在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财务处主管会计工作,现任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专员、监事。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09-008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17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1118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李长军先生主持,经过记名投票表决,选举李长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同意:5票,占投票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投票总数的0 %;弃权:0票,占投票总数的0%。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附简历:
李长军:男,56岁,1990年毕业于河南省财经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历任公司精炼厂、硫酸厂厂长,现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书记、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洛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