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4月17日上午9:30在武汉市武珞路28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许伟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604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其中非流通股东6604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4;流通股0股,占公司总股东的0%)。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并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授权董事会处置存量资产的议案》
为了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妥善解决职工安置分流,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有权处置公司资产剥离后账面值不高于3500万元的存量资产,处置的资产在清偿公司债务的同时,并确保职工的安置分流。
参与表决的股份为66047020股,
同意的股份为605675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70%;
其中:法人股为605675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1.70%。流通股为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不同意的股份为3090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68%;
其中:法人股为30908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4.68%。流通股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弃权的股份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2%。
其中:法人股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3.62%。流通股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国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