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不适用
1、 本公司为华源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凯马")银行贷款人民币2,400万元提供担保,因华源凯马逾期未还,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法院起诉,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华源凯马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华源凯马追偿。
本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履行担保责任后即依法向华源凯马追索。2007年11月本公司与华源凯马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截止2008年3月10日本公司收到从上海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对华源凯马的执行款共计26,225,196.50元,至此本公司履行担保义务替华源凯马偿付中国进出口银行欠款的资金已全部收回,担保责任履行完毕。(内容详见2008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2、2003年12月29日,子公司上海三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出资人民币800万元,投资深圳市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宇华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5月18日,三进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宇华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黄革、钟涛,转让价分别为人民币400万元,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按投资比例享有和承担。2004年5月27日,深圳市公证处对此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出具了(2004)深证内叁字第9154、9155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4年6月3日,三进公司与自然人黄革、黄有含签订抵押合同,自然人黄革、黄有含将其所有的深圳市海王大厦13B、13C房产(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4000084018号、第4000062101号)抵押给三进公司,抵押房产建筑面积分别为130.32平方米和121.2平方米,抵押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抵押期限为3年。2004年7月12日,三进公司与自然人黄革签订抵押合同,自然人黄革将其所有的深圳市长乐花园A栋27E房产(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3000266980号)抵押给三进公司,抵押房产建筑面积为157.08M?,抵押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上述抵押担保事项均已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截止2004年12月31日,三进公司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8万元。2005年7月27日,深圳市宇华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办妥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手续。
2005年10月,三进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请被告黄革和钟涛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利息人民币426万元。2006年3月3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革、钟涛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0万元及利息(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4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黄革、第三人黄有含对上述款项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内容详见2008年3月12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2008年7月22日,三进公司与自然人黄革、钟涛、黄有含及深圳市宇华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上述抵押房产转让给三进公司以抵偿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该协议的签署即视为自然人黄革、钟涛、黄有含及深圳市宇华泰乐得商贸有限公司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对三进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同时放弃对三进公司的所有诉权及抗辩权。
2008年10月10日,三进公司收到现金人民币1,728,280.00元。2008年11月18日,三进公司取得深圳市海王大厦住宅楼13C房产(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4000374803号),登记价人民币1,230,180.00元;2008年12月10日,三进公司取得深圳市海王大厦住宅楼13B房产(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4000376793号),登记价人民币1,322,748.00元。
截止2008年12月31日,按照2008年7月22日协议约定,自然人黄革、钟涛所欠股权转让款已全部结清,涉及泰乐得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已全部完成。
3、 2006年11月10日,子公司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因法院在上海富乐毛针织有限公司诉上海华宇毛麻(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2006)黄民二(民)初字第5058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上海市江宁路332号-338号2层A室、3层、4层、1302室,总面积6,279平方米,总价值约人民币5,000万元)予以执行,并采取了财产预查封措施,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请求立即中止执行,解除查封措施,返还相关房产。
2008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出具(2006)黄执字第454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详见2008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4、 本公司于2008年7月3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大港)诉本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宁波大港要求本公司继续履行关于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土地的《房屋转让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公司需赔偿宁波大港违约损失人民币9,950万元。
本公司已于2006年12月29日将上海市杨树浦路1056号房屋及相应土地出让给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出让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45,342万元。2007年9月20日,本公司已完成该地块的搬迁工作,将地块移交给上海虹口民防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之后该地块上的权力、义务也一并移交给该公司。此移交事项已经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见证。
2009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8)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宁波大港织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300元由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009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波世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状,现此上诉案尚未开庭审理。(内容详见2008年7月5日、2009年3月31日、4月11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
5、2006年11月13日,本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公司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4,78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01.97万元,本公司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6年11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和财产保全告知书,法院已查封了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江宁路332号2层A室、3层、4层和上海市新闸路1136弄1号1302室的房产。经本公司与上海申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述款项已全部收回。
2008年11月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上述财产查封,本案审理结束。
6、 本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公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请求三被告间2006年12月29日签订的有关出让杨树浦路1056号土地使用权的《上海市杨浦区工业系统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无效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情见2007年9月15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2007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7)沪二中二(民)初字第90号)。裁定书内容如下:因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2008年9月接到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上海代安酒店用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诉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伊条纺织有限公司(被告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2年-2005年4月的装潢补偿费15万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5年4月后装潢补偿费5149859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2007年1月至5月原告的经营损失857222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租赁押金人民币20万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352万元;
5)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10万元;
6)本诉讼费用有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截止本期报告内,此案尚在受理中。
7.8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7.8.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8.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7.8.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7.8.4 买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报告期内卖出申购取得的新股产生的投资收益总额1,686,870.28元。
7.9 公司是否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否
§8 监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和关联交易不存在问题。
8.1 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自己的职权时遵纪守法,勤勉尽职,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维护股东权益,没有发现上述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8.2 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遵循了国家相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监事会认为,2008 年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8.3 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1998年6月向公众增发新股募集资金进行了变更,将原用于收购上海青山服装有限公司46%股权和收购高雅服装有限公司40%股权的投资项目用于对上海一毛条纺织有限公司增资,投资上海一毛条纺织重庆有限公司。改变的募集资金数为2832万元。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投向,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加快西迁项目实施进度,对提高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本次募集资金的变更,未发现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为此,监事会同意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议案。
8.4 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涉及资产收购和出售的项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行为均严格履行了法定审议决策程序,交易资产的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资产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5 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符合市场竞争原则,定价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9 财务会计报告
9.1 审计意见
■
9.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08年12月31日
编制单位: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合并利润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母公司利润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08年1—12月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卿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种 会计机构负责人:沈夏娣
9.3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变更。
9.4 本报告期无会计差错更正。
9.5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具体说明
1)、与上年相比本年新增合并单位2家,原因为:
陕西宝鸡凌云万正电路板有限公司:公司增资购买股权而达到控制。
上海三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合营公司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本年度减少合并单位1家,原因为:
上海三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年度因减资,公司收回全部投资款,退出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