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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配套规则发布 拟设单独发审委
    2009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商文
      修改后的《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17日起开始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商文

      

      中国证监会本周五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适当延长,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透露,已取得保荐资格的保荐代表人无需另外取得相关资质即可从事该项业务。而在签字权上,创业板也将突破主板市场中“一次一家”的限制,数量适当放开。

      此次拟修改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包括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内容。

      除新增设立单独创业板发审委的规定外,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拟修订的《发审委办法》明确规定,主板发审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更加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此外,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证监会还考虑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咨询专家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将作为审核部门的参考。

      修改后的《保荐办法》则在一些具体规定上作出了小的调整,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同时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作适当调整。

      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