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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2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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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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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9年04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1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式)、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股票、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3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六、基金资产的投资限制

      (一)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持有的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30%;

      (6)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1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