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主辅分离有章可循
2009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昨日下发
央企主辅分离有章可循
⊙本报记者 商文
国资委昨日发布《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中央企业在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如对批复方案有重大调整和修改的事项,须报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和修改的,在资产处置核销中不予确认。
《操作指引》明确,申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的改制单位应当属于经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审核批复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单位。处置核销的资产、改制企业人员范围应当符合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原则确定的范围。
同时,《操作指引》要求,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补助金、一次性移交社保机构人员费用以及内部退养人员相关预留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并与已经批复的主辅分离总体方案及各批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标准基本一致。
在中央企业上报的改制单位相关文件材料上,《操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经中央企业出具的关于本批改制单位的改制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同时应当明确纳入改制的三类资产范围、数额、处置方式、主体企业需要补足资产的数额及具体方式、涉及职工人数以及各项支付、预留费用的标准以及移交社保机构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