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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披露创业板出台步骤
    保荐责任加大 创业板有望成“高质量板”
    刘纪鹏:“创业板投资者门槛30万”不可信
    易纲: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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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责任加大 创业板有望成“高质量板”
    2009年04月2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保荐责任加大

      创业板有望成“高质量板”

      ⊙本报记者 周翀

      

      就正在征求意见的修订版保荐《办法》,业界专家认为,延长持续督导期、实行信披跟踪报告制度,使得保荐人长期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对处于发展初期的创业企业将形成较大支持,从而有望使创业板成为具有较高治理水平、较高公司质量的上市公司板块。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高质量的保荐工作,对于提高创业型企业质量很有帮助。

      

      再融资品种浮出水面

      根据修订后的保荐《办法》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品种已经浮出水面,创业板上市公司既可发行新股,又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从规定看,至少增发和可转债两个再融资品种是明确的,定向增发自然也可以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纪鹏解读说,在现有主板公司再融资“产品线”中,除上述品种外,还有配股、可转债、可分离债、可交换债和公司债的发行没有明确。相对而言,允许创业板公司配股的可能性较大,而在发债方面,由于现行规定对发行主体规模存在限制,因此创业板公司恐怕短期内还无法选择。“我觉得对于发债主体的限制还要保持,债券要还本付息,有安全性的考虑,要尽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主体资格。”刘纪鹏建议,短期内不必对公司债《试点办法》等进行调整。

      申银万国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经理周冰则认为,创业板公司享有与主板公司一样的再融资产品线应该“没有实质障碍”,但在具体要求上可以差异化。她预计,后续对于创业板公司的再融资,相关规定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可能。

      李大霄表示,创业板公司再融资产品线要随创业板发育逐步完善和细化,“要从简单到复杂,今后创业板慢慢成熟的过程中,逐一展开,如果一开始搞得太复杂,容易乱。”

      

      发行改革、创业板发行、IPO重启孰先?

      市场目前普遍关注发行制度改革、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和IPO重新启动三者之间的关系,鉴于发行制度改革是重启IPO的前提条件,则创业板发行与发行制度改革的关系,创业板发行与主板重启IPO的关系成为议论的焦点。

      刘纪鹏认为,安排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先后次序,是“很高的艺术”。他建议,在完成发行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如果中小板重启IPO,可以排在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前;如果上海要先重启IPO,则要排在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之后。”他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可以考虑提早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时间,从既定的8月提前到7月,这样在下半年,可以以每周5家左右的速度推进创业板公司发行上市,既能够增加供给防止爆炒,并在年底前实现创业板150家公司发行上市的局面,奠定创业板发展的基础,也能为主板重启IPO赢得时间。“当然IPO的重启也应该贯彻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原则。如果是在大盘股上试验改革后的发行制度,风险比较大。”

      

      投资者应理性定位创业板

      创业板发审委的专家委员能否有效覆盖创新行业、技术和模式?对这个担心,李大霄回答说,尽管创业板的风险包括了技术风险,对企业的判断也确实考验发审委,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绝对不能把投资成败寄托在发审委身上。“创业板发审委的设立,是因应创业板发审工作的权利和责任,而投资风险和收益却是投资者自行承担的。”因此,投资者要理性定位创业板,“创业板企业的风险总体高于主板企业,千万不要在承担更大风险的同时,又以更高价格介入创业板,综合考虑风险与成长性及由此带来的收益,理性定位投资,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单设发审委是改善“生产关系”

      针对证监会单设创业板发审委,刘纪鹏评价说,在资本市场中,如果“生产力”是发行,那么发审委就是“生产关系”,一方面,生产关系的改善会促进生产力,另一方面,多层次的生产力又需要多层次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

      “多层次的发审体制对于我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必要的。统一监管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仅包括资质体系,也包括管理和核准体系。既然是统一监管,多层次的发审体制不仅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展之中有充分的回旋余地,而且在不同的发审机构之间也会形成积极的分工协调,调整起来也不难,发审委之间不会恶性竞争。我想这一点,市场是会逐步理解的。”刘纪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