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引发业界热议。业内人士一致表示,在现有成熟制度框架下,对“两个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符合创业板设立的初衷和创业企业的特点,有利于推动创业企业和创业板的发展。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陈军表示,《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上市公司质量得到了很大提高,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和执业素质也得到了明显增强。在现有成熟制度框架下,对两个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是适宜的。
国浩律师集团合伙人吕红兵认为,“两个办法”的修改,体现出监管针对性、监管渐进性的特点。所谓的“针对性”,既体现在针对创业板本身的特点,也体现在针对保荐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上。一方面,创业板公司具有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通过延长持续督导期间确有必要。另一方面,保荐制度在实践中也有不足之处。这次对《保荐办法》的修改特别提到“披露跟踪报告”、“发表独立意见”,显然做到了对症下药。
对于《保荐办法》的修改,国泰君安副总裁庹启斌也认为,延长督导期间,建立跟踪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更加强调了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同时,考虑到创业企业的高风险性,也适当放宽了对于保荐代表人免责的范围。
“这些调整是合理的,而且符合创业板特性。”庹启斌认为。
陈军感慨地说,很多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通常存在着重视业务发展,轻视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问题。“如果治理结构不完善,法人治理不规范,在将来运作中很容易产生非理性决策的风险。”
陈军表示,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责任,能够督促企业规范运作,联合履行信披承诺,使投资者充分发现企业的投资价值和相应风险。
在对《发审委办法》的修改上,庹启斌则认为,在主板发审委之外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并强调行业专家的参与,这不仅有利于确保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的专业性,而且将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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