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009年04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3号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分六章八十七条,分别为总则、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条例》规定,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条例》指出,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此外,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在民用机场的安全环境保护方面,《条例》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