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德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向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雪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9,179,315,507 | 9,333,090,890 | -1.65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3,372,213,652 | 3,269,516,512 | 3.1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1.68 | 1.63 | 3.07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417,831,623 | 48.24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21 | 50.00 |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03,468,684 | 103,468,684 | -45.70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 | 0.05 | -5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 | 0.05 | -50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 | 0.05 | -50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3.07 | 3.07 | 减少2.84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2.94 | 2.94 | 减少3.04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元)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4,681,344 |
所得税影响额 | -419,579 |
合计 | 4,261,76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67,182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 |
中国建设银行-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390,709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32,862,588 | 人民币普通股 |
福建省外贸汽车维修厂 | 3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487,244 | 人民币普通股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 | 20,549,573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29,25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19,427,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8,016,702 | 人民币普通股 |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18,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万元
2009年3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
货币资金 | 9,858.08 | 15,385.32 | -5,527.24 | -35.93% |
预收款项 | 3,795.33 | 6,344.29 | -2,548.96 | -40.18% |
应交税费 | 3,057.79 | -2,997.22 | 6,055.01 | 202.02% |
应付利息 | 633.29 | 1,098.24 | -464.95 | -42.34% |
(1)、货币资金减少主要是偿还长、短期借款所致。
(2)、预收款项减少是因为浮法玻璃预收款项实现销售所致。
(3)、应交税费增加主要是进项留抵减少及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4)、应付利息减少是因为偿还长、短期借款所致。
2、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
单位:万元
2009年1-3月份 | 2008年1-3月份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
营业利润 | 11,822.27 | 21,596.97 | -9,774.70 | -45.26% |
营业外收支净额 | 468.13 | -193.94 | 662.07 | 341.38% |
净利润 | 10,346.87 | 19,053.61 | -8,706.74 | -45.70% |
(1)、营业利润减少,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2)、营业外收支净额增加主要是因为收到保险赔款收入,同时捐赠支出减少(去年雪灾捐赠)所致。
(3)、净利润减少,是因为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3、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分析
单位:万元
2009年1-3月份 | 2008年1-3月份 | 增减额 | 增减比例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1,783.16 | 28,186.41 | 13,596.75 | 48.24%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849.72 | -24,593.57 | 10,743.85 | -43.6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2,849.87 | -2,067.07 | -30,782.80 | 1,489.20% |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货款回笼控制良好,同时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支出减少。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是本期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是归还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2年4月10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美国绿榕聘请美国GRUNFELD,DESIDERIO,LEBOWITZ,SILVERMAN & KLES&ADT LLP(以下简称“GDLSK”) 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美国商务部提出诉讼(庭号NO.02-00282)。诉讼状中就美国商务部对本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汽车维修用汽车前挡玻璃加征11.80%的反倾销税的裁定的9个不公正方面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出上诉。诉讼的目的是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主持公道,推翻美国商务部不公正的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委派Richard K.Eaton 法官审理此案。美国当地时间2003年12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本公司上诉美国商务部案做出裁决,对本公司在上诉书中的九点主张,支持其中的八点,主张同时将美国商务部对本公司反倾销案的原裁决驳回,要求参照法院的裁决说明重新计算本公司的倾销税率。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了最终裁定概要及重审裁定,美国商务部在该裁定中修正了对本公司的反倾销终裁结果,本公司倾销幅度修改为0%。国际贸易法院在2007年5月10日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接受了商务部2006年5月16日向其提交的最终重审裁定,裁定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 2007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纪事》上发布终裁公告[A-570-867],公布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2007年5月10日裁决中接受了美国商务部2006年5月16日向其提交的最终重审裁定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本公司之子公司美国绿榕于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15日期间缴纳的反倾销税将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数额以美国海关清算退还数据为准。本报告期,本公司之子公司美国绿榕未收到美国海关清算退还的反倾销税。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之子公司美国绿榕累计收到美国海关清算退还的反倾销税3,970,111美元,折合人民币28,067,097元及其利息1,155,240美元,折合人民币8,167,085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2)、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的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一次(追送完毕后,此承诺自动失效)。a)若因“公司2006、2007、2008年度每股收益增长率三年平均低于20%”而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b)若因“2006年度每股收益增长率低于20%”或者“公司2006、2007、2008年度中任一年度的每股收益增长率为负数”或者“公司2006、2007、2008年度中任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触发了股份追送条款,则在股份追送实施完毕日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但禁售期自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不少于四十二个月。c)若没有触发追送股份承诺(一),则自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流通,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香港三益发展有限公司、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将向2006、2007、2008的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满足以下条件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以现金红利形式进行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福耀玻璃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非累计未分配利润)的50%。 | 履行承诺。根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公司2007、2008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公司200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246,052,503 元,每股收益为0.12元/股,低于2007 年度每股收益0.46 元/股(因公司2008 年度派发股票股利,导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增加一倍,故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2007 年度每股收益),触发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追送条件。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安排实施的公告》,追送的股份总数为77,136,822 股,按追加执行对价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22,736,138股计算,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0.83595股的追送股份(小数点后保留5位小数)。追送对价股份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4月17日,追送对价股份到帐日为2009年4月20日,追送对价股份上市交易日为2009年4月21日。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德旺
2009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09-015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局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2日上午9:00在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本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09年4月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全体与会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2、审议通过《公司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向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6年11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50181400002504。法定代表人:曹德旺。经营范围为生产特种玻璃、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本公司出资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外方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根据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共同向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增资9,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中方本公司增资6,750万元人民币,占本次增资的75%;外方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2,250万元人民币,占本次增资的25%。本次增资后,福耀(福建)巴士玻璃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0,000万元人民币,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3、审议通过《公司与本公司之间接100%控股公司MEADLAND LIMITED向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增资50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3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00000400024930。法定代表人:曹德旺。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交通工具用安全玻璃、建筑装饰玻璃和其他工业技术玻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其中:中方本公司出资9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外方MEADLAND LIMITED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根据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与MEADLAND LIMITED共同向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增资500万美元,其中:中方本公司增资375万美元,占本次增资的75%;外方MEADLAND LIMITED增资125万美元,占本次增资的25%。本次增资后,福耀玻璃(重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美元增加至1,700万美元,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4、审议通过《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福耀(美国)有限公司增资51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发展海函[2001]1016号文《关于设立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本公司于2001年8月在美国南卡罗莱纳州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9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2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为了加大汽车玻璃出口的营销力度,根据福耀(美国)有限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向福耀(美国)有限公司增资510万美元。本次增资后,福耀(美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90万美元增加至8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8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5、审议通过《本公司向全资子公司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400万美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系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闽外经贸[1994]资字638号文《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福耀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批准,由本公司于1995年1月在中国香港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本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为了加大汽车玻璃出口的营销力度,根据福耀(香港)有限公司运营对资金的需要,本次会议同意本公司向福耀(香港)有限公司增资400万美元。本次增资后,福耀(香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0万美元增加至60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6、审议通过本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福清支行申请4.5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曹德旺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申请上述授信额度、借款有关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凭证等各项法律性文件。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9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57号)之规定,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原文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局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局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次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须提请公司下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批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生效。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