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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陈木森先生、总裁李叶青先生、财务总监孔玲玲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黄开顺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情况(单位:元)

      ■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项目变动情况(单位:元)

      ■

      报告期内公司现流表项目变动情况(单位:元)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09年3月12日、4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0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与之相关的议案。详情请见2009年3月14日、4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的公司公告。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准备上报材料至中国证监会。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第一大股东Holchin B.V.在公司2008年2月18日刊登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向外国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情况报告书暨股权变动公告书》中承诺:

      (1)Holchin B.V.确认并同意华新水泥现行的发展战略,并将支持华新水泥管理层实施此等战略;如果客观环境要求改变发展战略,此等战略改变应当取得Holchin B.V.与华新水泥管理层的一致同意。

      (2)Holchin B.V.承诺在中国大陆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投资、拥有、控制和/或运营除华新水泥及其附属公司之外的任何因其位置所在而与华新水泥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的其他建材企业。Holchin B.V.的股东、最终控制人以及Holchin B.V.最终控制人的其他子公司均知悉并同意遵循此等承诺。

      (3)Holchin B.V承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对华新水泥的高级管理层(现对CEO直接报告工作的成员)不进行重大的人事变动或替换,以维持华新水泥管理层的稳定。

      (4)Holchin B.V.承诺对于本次发行完成后与华新水泥之间发生的任何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应当是公平的和有利于公司业务的。Holchin B.V.的股东、最终控制人以及Holchin B.V.最终控制人的其他子公司均知悉并同意遵循此等承诺。

      (5)Holchin B.V.承诺将不改变华新水泥的公司名称或其产品商标,除非华新水泥的管理层和董事会以及黄石市政府就某一明显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此类变化做出了同意。

      (6)Holchin B.V.同意,如果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三年锁定期后被转让,只要该转让发生时上述承诺仍然具有意义和合理性,本次发行的股份的新持有人将同意承担上述承诺。

      以上承诺部分已经履行完毕,部分正在履行之中。

      2、公司股东华新集团有限公司在《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

      (1)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其代国家持有的华新水泥国家股及其持有的华新水泥境内法人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十三至第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3)其代国家持有的华新水泥国家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三十七至第四十八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华新集团代国家持有的国家股数量的5%(相当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21%),出售价格不低于9元/股(如果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华新集团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4)其代国家持有的华新水泥国家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第四十九至第六十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不超过股权分置改革后华新集团代国家持有的国家股数量的10%(相当于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41%),出售价格不低于9元/股(如果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华新集团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将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5)其代国家持有的华新水泥国家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数量每达到华新水泥的股份总数1%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以上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木森先生

      20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