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9司冻085号《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获知: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保字第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峨眉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09)乐民保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09)乐民保字第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对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华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4,095,066股无限售流通股和40,137,185股限售流通股,冻结起始日为2009年4月20日,冻结终止日为2011年4月19日。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2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21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第4号《民事裁定书》,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四川省峨眉山市钰藤铁合金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峨眉山文华金属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7日分别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山法院”)申请,因与本公司原材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请求对本公司相关财产予以保全,上述四位申请人分别向峨眉山法院提供了担保。
经峨眉山法院审查,裁定如下:
一、(2009)峨眉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1)6616号]和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村10组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2002)6849号]中价值1,2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二、(2009)峨眉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在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股权中价值1,100万元的部分予以冻结。
三、(2009)峨眉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6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四、(2009)峨眉民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本公司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价值2,000万元的部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即本公司)管理、使用。
上述四位申请人应当分别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峨眉山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峨眉山法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峨眉山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