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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大冶特钢         公告编号:2009-012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4月22日上午9时至上午11:00时

      2、召开地点:公司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蔡星海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270,971,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200,880,836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20,088,083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80,792,75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94,038,142元,减去已分配2007年度利润89,881,696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684,949,199 元。公司董事会决定,拟以2008年末总股本449,408,4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4,940,848元,剩余640,008,351元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和支付200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关联高管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9,729,862股。

      表决结果:同意9,729,862股,占出席会议有权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银行借贷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71,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弃权均为0股。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08年度报告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二)律师姓名:邹明春

      (三)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大会议案、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