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
2009年04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编辑部
2009年4月21日,本报封五版刊登的报道《巨额占资拖垮“蘑菇大王” 八名董事难逃处罚》中,有如下表述:“时任九发董事长蒋绍庆及董事王龙、张本明、袁睁、许爱民、姜海林、宫云科、李廷芳等八人最终被认定应对定期报告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负责,监管部门对蒋绍庆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并实施十年市场禁入;对其余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悉,就报道所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34号所作的处罚,李廷芳向证监会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认定,鉴于李廷芳在审议九发2005年中报和年报中均提出过质疑,履职期间有勤勉尽责的情节。另外,与其他同期任职董事相比,申请人签字通过的相关定期报告明显较少。可以作为减免责任的理由予以考虑。为此,证监会日前以[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李廷芳)》撤销了对李廷芳的行政处罚。
特此澄清。
本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