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除稻叶义幸董事因境外工作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均出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芦徳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志荣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志荣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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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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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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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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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内,
1、预收款项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2、长期借款变化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长期贷款增加所致;
3、未分配利润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利润分配以及本报告期亏损所致;
4、 营业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所致;
5、 销售费用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产品销售减少所致;
6、 资产减值损失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收账款增加额增加所致;
7、营业利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营业收入下降所致;
8、营业外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设备搬迁补偿费以及政府补贴所致;
9、利润总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营业利润减少所致;
1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的原因是利润总额减少所致;
11、基本每股收益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所致;
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货款回笼减少所致;
1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04 年6 月24 日和2004 年7 月19 日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和《补充修改协议》,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回购本公司座落于嵩江东路北侧地块面积为128.05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嵩江东路新厂区进行搬迁,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应支付本公司赔偿补偿金额12,079 万元。2004 年度,本公司已根据协议,对上述面积128.05 亩地块中的105.90 亩提前实施搬迁,共计收到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拆迁补偿9,664 万元,其中提前实施搬迁部分相应的搬迁补偿8,032 万元已在2004 年度结转收益,超出部分暂列“其他应付款”。
根据子公司明州东睦和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03 年8 月18 日签订的《搬迁赔偿协议书》,该公司厂区在2005 年12 月前搬迁完毕,搬迁前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由该公司无偿使用;宁波市鄞州区新城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应支付明州东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搬迁赔偿费共计3,981 万元和设备搬迁补偿费600万元。2003 年度,该公司已收到搬迁赔偿费3,351 万元,按3,981 万元在2003 年度结转收益,未收到的搬迁赔偿费630 万元暂列“其他应收款”。2005 年度,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公司出具的转账确认书,本公司已划转630 万元至明州东睦,结清该中心欠付明州东睦的搬迁补偿款。
本期,明州东睦已搬迁完毕,公司已划转600万元至明州东睦,结清该中心欠付明州东睦的设备搬迁费。嵩江东路新厂区未实施搬迁的剩余22.15 亩地块权属仍归本公司,待该权属上交后,宁波市鄞州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本公司搬迁后尚须支付本公司3,645万元。本期发生设备搬迁费1,361,465.36 元,公司在“其他应付款”挂账的搬迁补偿费中列支。
2、根据本公司与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 年11 月3 日和2004年6 月24 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本公司拟按每亩9 万元的价格分别受让姜山200 亩和352亩共计552 亩的土地使用权,宁波市明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本公司办理相关立项审批和土地出让手续。截至2009 年3 月31 日,公司已支付土地款3,620 万元,厂区已动工建设,但该土地相关产权手续尚未办妥,最终受让价格和面积也尚未确定。
3、根据本公司与阿法森工业有限公司、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 年5 月5 日在江门市签署的《增加注册资本协议书》决定增加对子公司江门东睦的投资。根据协议三方共计增加投资总额140 万美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00 万美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江门东睦投资总额增至64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至350 万美元。截至2009年3 月31 日,本公司已出资到位,但其他股东出资尚未完全到位,江门东睦仅在2008 年8 月5 日办理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后注册资本为350 万美元,实收资本仍为250 万美元。
4、根据2008年12月16日公司董事会三届十一次会议决议,拟于2010年5月31日以前,逐步减少公司控股75%的子公司明州东睦的注册资本直至清算、注销,完成将明州东睦主要生产和研发设备及人员合并入公司。截至2009年3月31日,根据明州东睦董事会决议,明州东睦的注册资本已由770万美元减少至470万美元,公司已于2009年3月7日做了相应的减资进展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两大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的特别承诺:
(1)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宁波东睦非流通股股份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在5年内不上市交易;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若当时政策仍不允许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增持宁波东睦股票,则上述两方禁售期继续延长最多至10年;
(3)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承诺10年内持有宁波东睦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4)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的36个月内,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参与宁波东睦股本性融资股东大会的表决;
(5)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准实施,则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在公司2005年及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并投赞成票,保证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
截至本报告期末,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宁波保税区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上述(4)和(5)的特别承事项,其他特别承诺事项也均在继续严格履行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2009年上半年部分市场的恢复尚未达到年初预期水平或上年同期水平,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公司的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可能发生大幅下降。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德宝
20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