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9年4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1,079,888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用专用车分公司固定资产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持有的土地和厂房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第一大股东一汽集团公司42,604,282股不参与表决,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475,606股;本决议同意票18,475,606股,占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