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买卖股票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今日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在2009 年4 月23 日减持本公司股票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将卖出公司股票操作为买入公司股票,出现短线交易的情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服务公司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基本情况
截止2009年4月22日收盘,服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82,078,916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42%,其中无限售流通股54,202,500股。
2009年4月23日服务公司在卖出本公司股票时,因操作失误,将其中卖出“ST秦岭”20,000股操作成买入20,000股,当即成交,买入价格为3.92元/股。当日共计分4 笔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45,600股,占本公司股份的0.02%,出售平均价格为3.855 元/股。
服务公司由于操作失误造成了此次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到其所得收益”的规定。
二、本事项的处理情况
服务公司在2009年4月23日因操作失误以3.92元/股元购入本公司股票20,000 股的买入价格减去前6个月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最高价格3.88元/股,未获得收益。
服务公司就此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已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