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80元(含税),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08元(含税);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72元(税后),每股派送现金红利0.072元(税后)
● 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30日
● 除息日:2009年5月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3月13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3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50,457.6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80元(含税)。
2、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红利为0.072元/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8元/股。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72 元向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8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4月30日
2、除息日:2009年5月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5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中以下2个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①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990461);
②青岛海光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990762)。
3、除上述2个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33—8538020 传真:0533—8538020
3、联系人:潘庆峰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