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制
2009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于祥明
⊙本报记者 于祥明
记者昨获悉,交通运输部拟发布《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根据规定,所有中国港口到外国基本港出口集装箱运价必须上报备案,运价幅度应保持稳定30天。 据悉,目前该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布。
据悉,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备案义务人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不包含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制度将在条件成熟后实施。
据了解,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制度仅涉及备案运价幅度。备案义务人仅备案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运价最低价和最高价。在备案幅度范围内的运价无须重复备案。只在实际协议运价超出备案运价幅度时,才须重新备案。
据有关负责人透露,考虑到备案的仅为运价幅度,已给予班轮公司定价的灵活性,因此,拟实施的运价备案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班轮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运价幅度,每次调整间隔应不少于30日,调整后应重新报备。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贸易量大幅下滑,国际海运业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
“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部分国际海运企业为了揽取货源,恶性杀价,以低于正常合理的运价水平揽货,有些航线甚至出现了零运价和负运价。”该负责人还表示,这种恶性竞争局面不利于我国航运业恢复市场信心,不利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也不利于为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可靠的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