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翦英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迪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汪小林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现收入及成本。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6年6月,中地公司与北京中天宏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天宏业”)签订了关于出售和购买华普中心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中天宏业以预购公司在建房产-华普中心大厦的形式,向本公司华普中心大厦项目定向投资1,109,929,000.00元。中天宏业投资款项分三期支付:合同生效后,支付第一笔金额409,000,000.00元;第二笔金额不超过380,180,000.00元,应根据华普中心大厦工程进度和其他工程相关合同,直接向大厦工程承包商支付;第三笔余款在取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竣工备案表》后支付。另外,中天公司提供不超过50,000,000.00元的改造资金,以提升华普中心大厦的设计、工程和施工品质。合同约定双方有权以办公场所不低于15,000元、商业场所不低于17,000元、停车场不低于12万元/个的价格进行华普中心大厦整体或任何部分的销售。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为:在中天宏业第一笔金额支付后1年内,本公司应该将华普中心大厦销售款中不低于1,238,000,000.00元作为投资优先回报支付给中天宏业,超过部分中地公司和中天宏业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中天宏业第一笔金额支付后1--2年,本公司应该将华普中心大厦销售款中不低于1,360,000,000.00元作为投资优先回报支付给中天宏业,超过部分中地公司和中天宏业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中天宏业第一笔金额支付后2--3年,本公司应该将华普中心大厦销售款中不低于1,700,000,000.00元作为投资优先回报支付给中天宏业,超过部分中地公司和中天宏业按8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该合同已于2006年6月生效并开始履行。截止2008年12月31日,中天宏业已向公司提供融资资金110,992.90万元,本公司已计提融资费用25,007.10万元。
2008年5月13日,由于华普中心目前还没有实现销售,中天宏业以中地公司未履行完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预售合同》有关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中地公司按预售合同项下有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中天宏业交付该物业。中地公司为物业办理权属证明的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中地公司为物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取得小产权证,并使之登记在中天宏业名下。中地公司履行补充预售合同,为超面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中天宏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并将超面积权属登记在中天宏业名下。
由于案情复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无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即在2008年11月7日作出裁决,将本案裁决作出的期限延长3个月,即延至2009年2月7日之前。2009年2月仲裁庭将本案裁决期限延长3个月,即延至2009年5月7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仲裁事项尚未作出裁决。
经公司及公司仲裁代理律师的审慎判断,该仲裁案件中地公司有较大胜诉可能。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大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华普集团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于4月23日审议通过了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于2009年5月20日的年2008年年度股东上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
2009年4月27日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林军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戴浪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刘客仁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0.23%的原因是公司一季度产量同比上升,加之08年淡季储备尿素较多,因此,公司一季度实现的销量较大,同时,一季度销价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所致。
2、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68.23%的原因是销价、营业利润同比上升所致;
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同比分别增长170.46%和144.03%的原因是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上升,应收账款同比下降所致;
4、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比去年同期增长40.00%的原因是一季度公司净利润上升。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 公司是否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无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无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无
4. 2008年度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
无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3.4 对200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人民币)元
■
3.5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天润发展 公告编号:2009-011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08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09年5月5日(星期二)下午15:00—17:00 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上举行2008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投资者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军华先生,董事会秘书罗林雄先生,独立董事赵德军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戴浪涛先生,公司保荐代表人林辉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马兴法、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吉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吉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
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无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上年期末增长了181.88%,主要系公司2月份收到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2500万股的募集资金所致。
2、其他应收款较上年期末减少了51.49%,主要系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减少了其他应收款所致。
3、短期借款较上年期末减少了58.44%,主要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归还了银行借款所致。
4、应交税费较上年期末减少了155.69%,主要系控股子公司齐重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留抵所致。
5、应付利息较上年期末减少了74.74%,主要系短期借款减少,相应应付利息减少。
6、资本公积较上年期末增长了143.92%,主要系非公开定向发行股票2500万股股本溢价转增资本公积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公司不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未签订重大日常经营性合同
(2)报告期内,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合同
A、2008年8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签署了《FD70B/FD77B型风力发电机组偏航及变桨轴承买卖合同》,即:1.5MW风力发电机组轴承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9,668万元,交货日期为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
B、2008年8月6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分别与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风机轴承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54,571万元,其中: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850KW偏航轴承及变浆轴承9,315万元,2MW偏航轴承及变浆轴承15,336万元;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MW偏航轴承及变浆轴承29,920万元,交货日期均为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截至公告日,上述合同正在积极履行中。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3.4 对200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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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浙江天马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
200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113 证券简称:天润发展 公告编号:2009-010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09-031
证券代码600275 证券简称:*ST昌鱼 编号:临2009-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