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金融·证券
  • 6:观点评论
  • 7:时事国内
  • 8:时事海外
  • A1:市场
  • A2:基金
  • A3:货币债券
  • A4:期货
  • A5:策略·数据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特别报道
  • B3:特别报道
  • B4:上市公司
  • B5:公司调查
  • B6:产业·公司
  • B7:产业·公司
  • B8:人物
  • C1:披 露
  • C3:产权信息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C53:信息披露
  • C54:信息披露
  • C55:信息披露
  • C56:信息披露
  • C57:信息披露
  • C58:信息披露
  • C59:信息披露
  • C60:信息披露
  • C61:信息披露
  • C62:信息披露
  • C63:信息披露
  • C64:信息披露
  • C65:信息披露
  • C66:信息披露
  • C67:信息披露
  • C68:信息披露
  • C69:信息披露
  • C70:信息披露
  • C71:信息披露
  • C72:信息披露
  • C73:信息披露
  • C74:信息披露
  • C75:信息披露
  • C76:信息披露
  • C77:信息披露
  • C78:信息披露
  • C79:信息披露
  • C80:信息披露
  • C81:信息披露
  • C82:信息披露
  • C83:信息披露
  • C84:信息披露
  • C85:信息披露
  • C86:信息披露
  • C87:信息披露
  • C88:信息披露
  • C89:信息披露
  • C90:信息披露
  • C91:信息披露
  • C92:信息披露
  • C93:信息披露
  • C94:信息披露
  • C95:信息披露
  • C96:信息披露
  • C97:信息披露
  • C98:信息披露
  • C99:信息披露
  • C100:信息披露
  • C101:信息披露
  • C102:信息披露
  • C103:信息披露
  • C104:信息披露
  • C105:信息披露
  • C106:信息披露
  • C107:信息披露
  • C108:信息披露
  • C109:信息披露
  • C110:信息披露
  • C111:信息披露
  • C112:信息披露
  • C113:信息披露
  • C114:信息披露
  • C115:信息披露
  • C116:信息披露
  • C117:信息披露
  • C118:信息披露
  • C119:信息披露
  • C120:信息披露
  • C121:信息披露
  • C122:信息披露
  • C123:信息披露
  • C124:信息披露
  • C125:信息披露
  • C126:信息披露
  • C127:信息披露
  • C128:信息披露
  • C129:信息披露
  • C130:信息披露
  • C131:信息披露
  • C132:信息披露
  • C133:信息披露
  • C134:信息披露
  • C135:信息披露
  • C136:信息披露
  • C137:信息披露
  • C138:信息披露
  • C139:信息披露
  • C140:信息披露
  • C141:信息披露
  • C142:信息披露
  • C143:信息披露
  • C144:信息披露
  • C145:信息披露
  • C146:信息披露
  • C147:信息披露
  • C148:信息披露
  • C149:信息披露
  • C150:信息披露
  • C151:信息披露
  • C152:信息披露
  •  
      2009 4 28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C11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C113版:信息披露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报告摘要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9-0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

      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7名,实际到会董事14名(李保仁独立董事和谢朝华独立董事委托赵海宽独立董事,任志强董事委托张征宇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闫冰竹董事长主持。

      史元监事长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2008年经营情况和2009年工作计划的报告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决议》,通过2008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决议》,通过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聘请200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北京银行并表管理办法〉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决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通过《关于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通过《关于2008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通过《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信息报告制度的决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个别条款的决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现行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

      “本行可以下述形式分配股利:

      (一) 现金;

      (二) 股票。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本行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行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需满足本行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通过《关于Bruno Houdmont辞去董事、副行长职务的决议》。同意Bruno Houdmont辞去董事职务,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继任董事时生效;同意Bruno Houdmont辞去副行长职务,自5月1日起生效。

      侯德民董事和森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通过《关于聘任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担任副行长的决议》,同意聘任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副行长,自5月1日起生效。本行独立董事对聘任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副行长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形成的关于聘任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担任副行长的决议内容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具备北京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同意聘任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副行长。

      德民董事和森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提名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决议》,同意提名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行独立董事对关于提名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决议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提名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决议的内容及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具有丰富的银行管理经验,符合北京银行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提名Ronald Scherpenhuijsen Rom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德民董事和森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通过《关于参加廊坊银行股份配售及增加投资的决议》,同意参加廊坊银行的股份配售,向廊坊银行增加投资不超过585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通过《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本行董事会定于2009年5月27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通过《关于设立阿姆斯特丹代表处的决议》,同意在荷兰设立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并授权经营班子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以及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实施报批手续,以上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8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通过《关于设立石家庄分行的决议》,同意设立石家庄分行,并授权经营班子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以及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实施报批手续,以上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8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通过《关于设立台北代表处的决议》,同意在台湾设立台北代表处,并授权经营班子办理相关具体事宜以及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组织实施报批手续,以上授权期限为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8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通过《关于200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决议》,同意200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专项报告中本行根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行200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并对2009年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预计。

      侯德民董事和森华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一、通过《关于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授信的决议》,同意对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授信,金额15亿元,有效期1年。详见同日刊登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二、通过《关于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一)按照2008年度审计后的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计5.42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财政部关于呆账准备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90号),从当年净利润中计提一般风险准备9亿元;

      (三)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53.34亿元,以2008年62.28亿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累计分配现金红利11.21亿元。

      分配预算执行后,结余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以上利润分配预算须经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9-0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

      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9名,实际到会监事8名,史建平外部监事委托李汉林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史元监事长主持。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2008年经营情况和2009年工作计划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决议》,会议认为: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决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通过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对董事会2008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对高级管理层2008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对监事2008年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的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9-05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

      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09年4月25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对本行与ING BANK N.V.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09年度,本行与ING BANK N.V. 继续按照正常商业条款,依据2008年12月5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ING Bank N.V.综合授信的议案》,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包括货币市场交易、外汇交易、衍生工具交易、固定收益、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在内的合作。

      二、关联方介绍

      ING Bank N.V.是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和最大单一股东,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持有本行股份1,000,484,814股,持股比例为16.0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ING Bank N.V.是本行的关联方,与ING Bank N.V.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ING BANK N.V.是荷兰国际集团(ING集团)的核心企业, ING集团拥有150年的历史,为超过50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个人、家庭、小企业、大型公司、机构和政府部门在内的广泛的顾客群体提供服务。在综合金融财经业务方面(银行与保险业务),ING集团居世界第三位。根据资料显示,穆迪对ING集团的评级为Aa3,评级展望为平稳。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ING BANK N.V.是本行的战略投资者,与本行签署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本行与ING BANK N.V.在资产负债管理、资金管理及资金产品研发、贸易融资等业务领域的深入合作,有利于提高本行核心竞争力,推进本行品牌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经营发展战略。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董事会审议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进行了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专项报告中披露的本行与ING BANK N.V.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属于本行的正常经营业务,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09-0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联交易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4月25日和4月2日审议通过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授信申请,同意对其授信15亿元,期限一年。2009年4月25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对本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2009年度,本行继续按照正常商业条款,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包括授信业务在内的全方面合作。

      二、关联方介绍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法定代表人李爱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6层,主要经营业务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行股份647,962,689股,占本行总股本的10.4%,是本行的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交易已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我行的贷款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的运作平台,对该公司提供授信支持,符合我行“服务首都经济”的宗旨,有利于促进首都社会和经济发展,巩固本行在北京市场中的领先地位。

      本行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授信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内部制度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行与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慎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行向国资公司授信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与国资公司之间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属于本行的正常经营业务,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授信项下各项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