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德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朝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有军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总资产(元) | 2,447,341,398.84 | 2,214,011,280.67 | 10.54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955,253,173.08 | 952,913,205.57 | 0.2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2.66 | 2.65 | 0.38 |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2,912,354.40 | -919.5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9 | -1,000 | |
项目 | 报告期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051,392.49 | -3,051,392.49 | -109.17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 | -0.01 | -111.11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1 | -0.01 | -111.11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1 | -0.01 | -111.11 |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32 | -0.32 | 减少3.85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 | -0.36 | -0.36 | 减少3.88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元)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131,421.64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48,861.16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26,619.40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441.45 |
所得税影响额 | -110,809.07 |
合计 | 396,534.58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55,49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13C-CT001沪 | 3,384,653 | 人民币普通股 |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 | 2,243,14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团体分红 | 2,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路春敏 | 1,127,9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石奉军 | 1,05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关杰瀚 | 1,042,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76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翟增秋 | 739,279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实用 □不适用
资产项目 | 2009年3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 |
货币资金 | 225,771,598.20 | 85,221,080.09 | 164.92% | 企业吸收银行贷款增加所致 |
应收账款 | 236,877,151.96 | 166,995,094.58 | 41.85% | 受金融危机影响,货款回笼缓慢所致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27,181,440.00 | 19,992,960.00 | 35.96% | 公司所持时代科技股票市值上升所致 |
负债项目 | 2009年3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 |
预收款项 | 23,957,547.83 | 16,729,654.02 | 43.20% | 预收的长期客户的货款增加 |
应交税费 | -1,749,059.88 | 3,273,710.49 | -153.43% | 所得税汇算未完成,预交税款增加所致 |
利润表指标变动情况 | 2009年1-3月 | 2008年1-3月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 |
主营业务收入 | 154,150,629.38 | 238,145,991.89 | -35.27% | 受市场环境影响,销售缓慢所致 |
资产减值损失 | -3,088,052.08 | 3,151,019.28 | -198.00% | 本期存货的库存量较年初下降,而上年同期则上升 |
现金流量表指标变动情况 | 2009年1-3月 | 2008年1-3月 | 增减比例 | 变动原因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73,190,905.08 | 155,200,990.05 | -52.84% | 受市场环境影响,销售及货款回笼缓慢所致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36,465,839.79 | 84,805,056.09 | -57.00% | 本期为项目建设期末,而上年同期则为期初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978,462.60 | 1,457,106.24 | 241.67% | 本期用于市场开拓的费用及差旅费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09 年3 月20 日,公司参股公司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吉氯碱”)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召开;2009 年3 月27 日,海吉氯碱破产重整管理人向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申请;2009 年3 月31 日,海吉氯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乌中民破裁字第1-2 号】批准生效,并终止海吉氯碱的重整程序。
就海吉氯碱破产重整进展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09 年4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在上述第一项承诺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价格不低于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应对该最低出售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至今,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严格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的承诺履行相关义务,没有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所作出的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报告期内得到有效执行。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禄
2009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 600328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临2009—— 00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9年 4月 28日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9,240,8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在审议《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在审议《公司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承担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承担贷款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公司2008年年报》及《摘要》;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董事会2008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2008年监事会报告》;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2008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审计报告和公司的财务决算情况,按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提出如下分配方案:
(1)2008年度母公司净利润71,642,771.31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164,277.13元,剩余可供分配的净利润64,478,494.18元。加上结转年初未分配利润203,281,560.32元,2008年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267,760,054.50元。本年度拟以2008年末总股本359,118,0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91,180.3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64,168,874.20结转下年。
(2)2008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200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
同意票560,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7、《公司为中盐江西兰太化工有限公司承担银行贷款担保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
同意票2,803,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承担贷款担保的议案》;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此议案。
同意票2,803,9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办法》;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本公司2009年度的审计工作,经协商,2009年度本公司支付其审计报酬60万元(包括对子公司的审计费用)。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1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7号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改后: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原则上在盈利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否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同意票179,240,81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宋建中、闫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328 股票简称:兰太实业 编号: 临2009-01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4月16日以传真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09年4月28日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会董事8名,董事赵玉怀先生因公请假,委托李德禄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增资方:1、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
2、山东淄博金丰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园”)
受资方:阿拉善盟兰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峰化工”)
(一)投资概述
兰峰化工于2009年3月5日召开了一届三次股东会,决定由公司与金丰园以现金的方式共同出资增加兰峰化工注册资本金800万元,其中兰太实业增加7,861,360元,金峰园增加138,640元,增资后兰峰化工注册资本由1,680万元增加至2,480万元。
兰峰化工增资后各股东出资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 | 增资前 | 增资后 | ||
出资额(元) | 比例 | 出资额(元) | 比列 | |
兰太实业 | 12,430,000 | 74% | 20,291,360 | 81.82% |
金峰园 | 4,370,000 | 26% | 4,508,640 | 18.18% |
合计 | 16,800,000 | 100% | 24,800,000 | 100% |
此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此次增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不需要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增资方、受资方基本情况
增资方:金峰园: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法人代表:刘伟,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专业生产甲醇钠、乙醇钠、甲醇钾、叔丁醇钾、异丙醇钠等医药中间体。
受资方:兰峰化工公司注册地址: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人代表:任汾,注册资金人民币1680万元,经营范围:原甲酸三甲脂、甲醇纳的生产销售。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建成投产,不仅提高了公司金属钠钠渣的利用价值,而且延伸了金属钠深加工产业链,增强了金属钠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次增资能够改善兰峰化工公司的资产状况,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成为公司未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规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现推选李德禄、龙小兵、赵玉怀、赵青春、吴松毅、李晶、孙丰阁、王明志、韩淑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德禄、龙小兵、赵玉怀、赵青春、吴松毅、李晶为非独立董事,孙丰阁、王明志、韩淑芳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简历附后)。本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提交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地点
1、时间:2009年5月14日上午9时
2、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内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9年5月 8日下午交易日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合法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09年5月11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3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五)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话:(0473)3443896
传真(0473)3443900
邮编:750336
联系人:张洪军 王晓燕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1、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表决指示:
决 议 事 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 |||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 否 ( )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本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均为有效,传真登记后请将原件或复印件寄回本公司。
2、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证券帐户复印件。
附:2、董事简历
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德禄:男,1964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历任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阿拉善盟经贸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内蒙古太西煤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龙小兵:男,1962年6月出生,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南大学、中南大学MBA导师,南华大学兼职教授,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历任湖南株洲化工集团公司研究院主任、钛白粉厂厂长、集团公司董事、总工程师、科协主席、永利化工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中盐株洲化工集团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中国盐业总公司总工程师、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玉怀:男,195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工程师。历任内蒙古自治区轻工业厅计划处副处长、生产技术处处长、内蒙古纺织公司经理等职。现任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青春:男,196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江苏省盐业公司财务处副主任科员、审计处主任科员、财务处副处长,现任中国盐业公司总会计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松毅:男,196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副研究员。历任江苏无锡庆丰集团秘书,江苏无锡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盐业总公司资产运营部副部长。
李晶:男,1956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内蒙古兴和县委宣传部干事,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区体改委综合规划处主任科员,内蒙古集资合作建房中心副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体改委综合规划处副处长、处长,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会秘书。
孙丰阁:男,汉族,1968年6月6日生,中共预备党员。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工学学士、机械硕士、化学工程博士。曾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项目工程处副处长,现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石油化工处副处长。
王明志,男,满族,1941年11月15日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一级律师。历任呼市玉泉区法院书记员、助审员,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副院长,呼市新城区司法局副局长,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四、五届理事会理事,内蒙古律师协会第二、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第四届理事会副会长。内蒙古大学客座教授。现任合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党组成员、监事会主席,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内蒙古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
韩淑芳:1958年10月27日生,女,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内蒙古盐业公司财务科会计、科长、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简称:兰太实业 股票代码:600328 编号:临2009—01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8日在本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五名,实到监事五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汾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制作及报送等相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我们一致认为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在签署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任职的规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现推选刘昌安、张万德、张建民、史俊兰、杨吉民为监事会成员,其中职工监事史俊兰、杨吉民,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刘昌安:男,1953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经济师,高级政工师。历任吉兰泰盐场精盐分厂党委书记、采盐一分厂厂长、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精盐分厂厂长兼党委书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向公司董事、工会主席、内蒙古雅布赖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调度中心主任。
张万德:男,195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高级政工师。历任吉兰泰盐场子弟学校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吉兰泰盐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场长,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现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建民: 男,1957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党政管理专业,1975年5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入党,经济师。曾先后在吉兰泰盐场机修车间、开发处、计统处、企管处工作。曾任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后勤服务部副部长、党支部副书记、吉盐化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监法务中心副主任。现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史俊兰:女,汉族,1967年出生,大学文化,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曾在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企管部工作。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中心副主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杨吉民: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历任吉兰泰盐场会计、盐化集团公司资产经营部(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部长,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兼审计监察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监法务中心副主任。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丰阁先生、王明志先生、韩淑芳女士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名,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的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丰阁、、王明志、韩淑芳,作为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丰阁、、王明志、韩淑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