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大会如期于2009年4月28日上午九时在杭州萧山航民宾馆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1,03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27%。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重庆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大会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8年度会计报表已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25,508,472.6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63,471,860.53元及其他转入数286,206.18元,减去2007年度利润分配58,644,000.00元。扣除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新会计准则规定,对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9,819,170.16元,对子公司杭州钱江印染化工有限公司、杭州澳美印染有限公司、杭州航民达美染整有限公司和杭州航民美时达印染有限公司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共计2,829,980.26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317,973,388.90元。根据公司发展和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股改相关分红承诺,建议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423,5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63,531,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股改相关承诺,公司第一大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万向集团公司、第三大股东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均对本议案投赞成票。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09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文件规定,为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现将《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原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改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251,031,1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