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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8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出售公告
    邯郸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变动的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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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决议公告
    2009年04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简称:中体产业         股票代码:600158         编号:临2009—16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于2009年4月28日在北京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206,080,5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65%。其中无限售条件股股东及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28,709,11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符合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谢亚龙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0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08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确认,公司2008年度共实现净利润197,467,802.18元(母公司158,976,240.98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10,931,490.07元(母公司-41,246,045.97元),减本年度实施中期利润分配方案116,881,090.96元,并计提盈余公积14,106,843.52元后,公司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77,411,357.77元(母公司-13,257,739.47元)。按照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和合并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分配的原则,本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

      形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本公司的利润大多源于子公司的投资收益,由于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故在报告期结束的时点上子公司未能分配股利,母公司不能形成未分配利润。按照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和合并可分配利润孰低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在当期难以进行利润分配。在本报告期结束后,母公司将从子公司分回投资收益,即可形成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故在下一年度中期,可对本报告期的利润进行分配。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2009-2011年年薪的议案》

      详情请见2009年3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

      同意:206,080,5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参会股东及董事签名的公司第十二次股东大会(2008年年会)决议正本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本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4月28日